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
(一)联合激励对象:严格遵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严格履行质量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经过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质检总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进出口生产经营及相关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严重失信企业”)。
二、信息共享、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方式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检验检疫信用 AA级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成效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将联合激励和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
三、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动态管理
(一)联合激励动态管理: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生信用降级的企业,立即取消其联合激励资格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各部门,停止适用联合激励措施。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不再适用联合激励时,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提供企业相关情况和建议停止适用的具体联合激励措施。
(二)联合惩戒动态管理:质检总局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依程序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的企业,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质检总局及时将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的企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知各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四、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
(一)联合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
1.检验检疫支持措施
(1)办理注册、许可、备案时,除首次注册、许可、备案外,一般实行书面审批,采信 HACCP 等第三方认证和企业自我声明,免于现场考核。
(2)办理 CCC 目录外认定时,予以优先处理。优先安排免办CCC 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核销等。
(3)给予通关便利。进出口商品需要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企业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可先报检通关,材料后补。进口国或地区无明确要求且无需出具相关证书的出口商品,在企业提供合格声明的基础上,实行即报即放、事后监管。
(4)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降低查验比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其抽批比例、抽箱比例等在原比例基础上可降低不超过 50%。
(5)给予进口预检测便利。进口商品需检验检疫实验室实施检测的,可接收进口商提交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的检测报告,进口时核查货证、抽样送检后货物先行放行、事后监管。
(6)检验检疫机构利用新闻发布会、部门网站、外事活动等多种形式或载体,加强信用 AA 级企业对外宣传;支持信用 AA 级企业在国内外销售、电子商务及其他营销活动中,合理利用信用AA 级企业荣誉,树立品牌形象。
(7)允许自主定制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组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实施部门:质检总局
2.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相关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检验检疫信用 AA级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检验检疫信用 AA级企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4)在电力直接交易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检验检疫信用 AA级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重大项目稽察中,对于中央基建投资项目专项稽察,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8)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3.商务领域政策支持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短办证时间。
实施部门:商务部
4.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
(1)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
(2)作为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5.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1)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在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6.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在安排财政性资金时,有条件的将检验检疫信用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
实施部门:财政部
7.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实施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8.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在政府招拍挂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部门:国土资源部
9.给予环境保护管理支持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2)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依法依规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实施部门:环境保护部
10.给予海关管理支持
(1)以下便利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①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②适用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③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④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⑤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实施部门:海关总署
11.给予税收管理支持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12.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实行优先办理。
实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13.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实施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4.给予外汇管理支持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实施部门:外汇局
15.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五一劳动奖”时予以优先考虑。实施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
16.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1)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2)在法律顾问、商事调解、商事出证认证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部门:贸促会
17.其他激励措施
(1)出台试点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作为试点。
(2)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将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作为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部门:各有关部门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
1.检验检疫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用提高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开箱率和抽批率,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2)不得作为便利化检验检疫措施试点企业。
(3)重新评定企业在检验检疫系统中已取得的注册、许可、备案等相关资质。
(4)撤销其近三年内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如示范企业、原生态保护企业等),三年内禁止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5)各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加严管理措施。实施部门:质检总局
2.金融类企业限制措施
(1)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2)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3)将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4)将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保险中介业务许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5)限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6)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重点关注。
(7)将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
(8)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依法限制其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审批参考。实施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3.发行债券限制
(1)对严重失信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实施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
(2)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4.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证监会
5.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部门:外汇局
6.股权激励限制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对因股权激励对象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严重失信的,协助终止授予相关激励对象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实施部门: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
7.授信限制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并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8.获取政府补贴限制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
9.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实施部门:交通运输部
10.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实施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1.不动产和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国有资产交易时,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部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
1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实施部门: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实施部门: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实施部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15.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部门:财政部
16.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17.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与严重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暂停审批。
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
18.发布广告限制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实施部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9.海关实施严密监管在严重失信企业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实施部门:海关总署
2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对严重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部门:海关总署
21.强化税务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22.加强日常监管检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随机抽查概率。实施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23.加强社会公开
(1)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将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布。
(2)将严重失信企业通过质检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3)严重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4)将严重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实施部门:中央网信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4.其他方面限制
(1)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2)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
(3)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该类企业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4)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正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施部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五、其他事宜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关于对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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