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字〔2019〕4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科技厅、工信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能源局、林草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防办、政务服务局、档案局、文物局、通信管理局、地震局、证监局等2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x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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