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26家医药企业情况,其中23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3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
此次国家医保局公开曝光的26家医药企业,被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这意味着这些列入“黑名单”的上榜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将丧失了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
长期以来,药企垄断涨价、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涉税等违规问题,一直是国家医疗领域治理的难点。尤其是,医药代表通过给予回扣的方式,诱导医生多开药品,以增加医院采购量,更是久治不愈的顽疾。法院判决文书统计显示,2016年至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3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那段时间里,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这不仅增加了就医患者的经济负担,破坏了医疗秩序,也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导致药价水分虚高。
有鉴于此,2020年9月份,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对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由各省医保部门,严格参照这项制度安排,评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失信药企业,然后,将失信名单上报国家医保局后,定期向全社会公布。
这项公共政策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三年,失信企业能够正视并积极纠正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来修复信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行为的危害性,并主动与之“切割”,这不仅让给予回扣等突出问题,得到显著遏制,维护了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促进了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营造出“风清气正、以诚为本”的良好医疗生态氛围。
当然,在充分肯定信用评价发挥良好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这项制度的局限性。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主要限于药品集中采购涉及的医药企业,没有纳入招采范畴的药企,则不受这一评价制度约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明确指出,试点地区集中采购占公立医院采购总量的60%至70%。换言之,依然有30%至40%的药品没有经过集中采购,不能受到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覆盖。
既要对认定失信和惩治失信严格落实、不松懈外,也要进行制度性扩容,争取公立医院所有药品都纳入集中招采,以及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的药企,也要纳入信用评价机制的范畴。惟此,才能让信用评价真正成为挤干药价水分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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