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论文代发骗局牵出2400余个社交号贩卖案;一个偶然的“商机”却导致锒铛入狱。近日,被告人鲁某佳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一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生效后,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首例审查起诉获判的出售“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张涛是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2019年12月2日,一直想考博的张涛为刊发论文而苦恼,无意中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叫做“蒋老师”的有偿代发论文的ID。“蒋老师”承诺只需5600元即可将论文刊发在知名期刊。随后,张涛先汇款2000元作为定金,并在两天后支付了剩下的3600元。
然而,张涛等来的并不是论文的成功发表,而是“蒋老师”的再次讨债——“蒋老师”要求张涛再汇款1580元作为版面费。此时,张涛已经对“蒋老师”产生了疑心,要求对方返还之前的5600元。
由于“蒋老师”一再拖延还钱时间,张涛拨打了该刊物的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编辑部并不认识“蒋老师”,也根本没有拿钱代发论文的事情。发现被骗的张涛,连忙前往派出所报案。
经过初步查证,“蒋老师”用以接受汇款的银行卡原户主鲁某佳逐渐进入侦查机关的视野。警方立即将鲁某佳传唤到案,发现背后牵扯出一个贩卖2400余个社交账号案。
2014年,鲁某佳偶然听人聊起贩卖社交账号可以赚钱,随即上线了一个贩卖社交账号的网站。做起这门生意后,鲁某佳第一年赚了几万元,接下来每年基本都稳定在十几万元左右。2016年,鲁某佳想扩大业务,于是花5000元钱找人代办了一家公司。截至案发,鲁某佳公司出售的社交账号已达2414个。
鲁某佳到案后供述,尽管明知会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账号的虚拟身份,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但每次都被眼前的利益所诱惑,继续做着这门生意。
闵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佳明知他人购买社交账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销售社交账号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鲁某佳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最终被告人鲁某佳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提醒,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即可能会涉嫌犯罪。一时被眼前蝇头小利所诱惑,出售多个“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不仅自身或会涉及违法犯罪,还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罗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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