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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意见》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来源 :三秦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2-24 打印

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近日,《西安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发布。

明确保障对象和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政府指导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具体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定期发布。

多方参与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科学确定目标。根据人口流入、产业布局和土地资源,科学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完善保障体系。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公租房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供应,在做好公租房保障的基础上,可将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统筹使用,实行差别化租金。现有公租房轮候家庭中的新市民、青年人可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6类用地、房屋建设和改建

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西安市政府同意,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鼓励将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和配套商业用房统筹集中建设、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的六类用地、房屋为: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和配套商业用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地铁上盖物业、地铁沿线周边综合用地及公交场站上盖物业。

多种政策优惠并严格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承租对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