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宜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5年6月18日,左某与延安方盛机械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某单位办公大楼内外墙涂料工程转包合同,雇用梁某等2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左某迟迟未支付梁某等22人劳动报酬共计11.17万元,随后,左某逃匿。梁某等22人来到宜川县劳动监察大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情况后,向左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左某于2017年11月13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左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宜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28日将左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于2018年11月8日将左某抓获归案。
宜川县检察院认为,左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藏匿躲避长达4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要追缴偿还所拖欠的工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左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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