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深入实施《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陕西省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着力推进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完善并实现广覆盖的互联共享,着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并向个人及其他法人、组织延伸,着力推进信用监督奖惩机制完善并实现有效运行,着力推进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县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并力争取得可复制经验,着力推进信用建设在与法治建设、文明建设、市场体系建设有机结合、相互联动上取得新的成效,促进诚信陕西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科学谋划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负责,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结合诚信陕西建设工作实际,做好《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有关工作。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十三五规划内容,配套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继续推进信用法规建设
3、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配合,抓紧修改完善《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力争尽快颁布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要尽快启动《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调研,力争年内形成法规草案。
三、统筹构建覆盖全省的信用信息平台
4、由省信用办负责,抓紧完成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改造扩能与市级平台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提升平台的整体运行效能及各项管理和应用服务功能,同时植入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服务系统,尽快形成满足实际需要,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共享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5、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加强与省、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
6、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在进一步推动省级部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的同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向各市、县延伸,努力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同步做好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他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
7、省、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别于5月底前、6月底前和年底前,全面完成已有企业信用信息及其他法人、组织信用信息向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的汇集,并及时、主动做好后续信息的更新完善,确保信用信息全面、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8、由省信用办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办法和信用信息目录,加快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服务系统建设,力争年内初步完成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重点人群执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政府表彰信息、志愿服务信息、欠税信息、重大违法违纪信息的征集工作。
9、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要抓紧整合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和更新。
五、大力推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
1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品牌认定、表彰奖励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11、省、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服务,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信贷、投资合作、企业经营、招标采购、信用消费、求职就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
六、全面推行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
1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部署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全面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从事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专项信用报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综合信用评价,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等级证明。
13、由省信用办负责,切实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评价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信用评价服务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七、建立健全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1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信用信息公开、企业信用公示、信用分类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各行业和重点领域的违法失信案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失信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15、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负责,研究制定《陕西省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加快形成覆盖全省各行业、各领域的信用监督与失信惩戒工作协同机制。
16、由省信用办负责,加强社会失信投诉受理,鼓励公众举报失信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案件,实现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17、由省信用办负责,支持西安高新区、宝鸡高新区继续完善园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在进一步推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惩处失信行为、征集使用个人信息、信用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力争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和样板作用。年内再增加1至2个具备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
18、由省信用办负责,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和创新示范工作,推动建立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机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性经验。
19、由省信用办负责,探索建立政府公信力评价制度,采取第三方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政府公信力评价试点,强化社会监督。
九、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20、由省文明办、省信用办负责,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依法推进建立常态化红黑榜发布制度,及时对典型失信案件、社会诚信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进行剖析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继续做好传统媒体的主阵地宣传,充分发挥新兴媒体覆盖广、传播快的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弘扬诚信文化,大力营造讲诚信、守公德的社会氛围。
21、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要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在相关专业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广泛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不断提升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信用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十、加强工作协同和监督检查
2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信用建设和管理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确保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全面完成。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市级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设,省信用办要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切实加强各项具体工作的对接协调。
23、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要建立信用建设工作台账,适时对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