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的一大基石在于做大蛋糕,鼓励勤劳致富、创业致富。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市场主体庞大,平均每8个浙江人里就有1个是老板。但现实中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丧失再融资能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生”机会?放眼国内,浙江是最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省份之一。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便逐步展开。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在充分吸收浙江各地市的实验经验的基础之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该《指引》一经发布便得到广泛关注。
在日前举行的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年会上,该省多地市法官、管理人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法院代表等对《指引》发布近一年来的浙江探索展开交流分享,呼吁个债清理工作得到社会各界配合推进,如此才能进一步助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有力保障。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
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其中,入围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便是遂昌样式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蔡某宝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蔡某宝虽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仍剩下120余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纷纷将其诉至遂昌法院。2019年11月,蔡某宝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债务人在进入债务绝境之前,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自救。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会通过合法合规的法律程序拯救自己。”参与该案审理的遂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建华介绍,债务人能否通过债务重整而被真正拯救,也交由相关主体即债权人、担保人和融资方等自主判断,法院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平台。
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调查,达成初步债务重整方案,2名亲友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免除剩余的50%本金。后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2020年1月,遂昌法院按照约定清偿方案,将款项支付给4名债权人,6个终本案件全部化解。
“个人破产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都看到希望,修复了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创伤,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大价值。”遂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裕琨说。
上述案例系浙江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缩影。据统计,2020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其中台州地区137件,温州地区80件,丽水地区44件,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90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9519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1556亿元,普通债务额3.7963亿元。
专家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基本建立了一套流程,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既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制度激励,亦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
总体来看,尽管浙江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走在国内前列,但在运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一带一路”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沈芳君就提到,当前该工作面临的主要不足有社会接受度较低,债权人配合意愿不高;社会征信体制不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破产事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她期待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及破产欺诈惩戒机制。
“理论往往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雄飞提出,未来在个案办理中,遇到诸如债权人“一致决”、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等问题,思想或可更加解放一些,“当然,目前只是起步,后续如果要大范围铺开,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例如财产登记、信用体系、府院联动等等。”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奔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浙江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探索不但将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者提供机会,也将激活市场的“一池春水”,并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运行提供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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