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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村信用治理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3-04 打印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之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打通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双向流动的制度性通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城乡关系逐渐转向城乡互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外部性、长周期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等特征。大力强化城乡流通设施建设、资源要素保障、要素自由流通等外部支撑体系的同时,还需消除城乡体制性障碍,保障城市要素顺利下沉农村,并培植和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助力乡村振兴。然而,城市发展资源助推乡村振兴,不可回避的发展瓶颈是乡村的信用治理。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着力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在实践需求与理论空缺的双重驱动下,信用治理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研究成果颇多。然而,现有成果的研究重心主要集中在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协调保护、失信惩戒合法性及法律规则、声誉机制的约束效应、未来相关立法方向等议题上,缺乏针对乡村信用治理的研究,这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极不对称。因此,从乡村振兴战略入手,聚焦乡村信用治理问题,厘清治理思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乡村振兴下

乡村信用治理的必要性

信用治理是指依托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为媒介,利用信息甄别、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方式对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实施全程管理,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乡村信用治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乡村信用治理是构造我国社会信用治理体系“闭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部分,乡村社会信用体系自然属于题中之义。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信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乡村信用治理在我国信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从城市视角构建的社会信用治理体系是不完整的信用治理体制,是立足于旧的城乡关系的治理思路。这种信用治理体制不但不能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推动城市要素有机导入农村社会,实现“以城带乡”“城市反哺农村”,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城乡制度鸿沟,压缩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空间。

第二,乡村信用治理助推乡村振兴内源性发展。内源性发展起源于对外源性发展模式的反思,强调打破地域限制,利用外源性资源,培养地区的内生动力以实现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根基是产业振兴,根本目标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而乡村振兴的最大短板便是我国农村普遍缺少可循环的资金要素。近年来,在政府和企业的主导之下,大量城市生产要素流向农村,极大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这些外源性资源能否成功培育农村的内生性发展力量,关键在于农村产业和农业经济是否得到发展。总体而言,开展乡村信用治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可以有效缓解金融机构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农村交易成本,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乡村的金融效率,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最终实现农村金融市场与乡村产业、农业经济的互促发展和良性循环。

第三,乡村信用治理提升政府的乡村治理效率。依托统一的信用体系,在农村推行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联合奖惩体制,同时运用算法的智能决策,政府可以构建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一方面,乡村信用治理以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评价和联合奖惩等手段替代原有的法律规制与法律惩戒,促使政府由乡村管理者转型为乡村综合服务提供者,实现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监督,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另一方面,有望利用乡村信用治理突破乡村模块化治理局限,整合各部门治理职能,将国家治理权力渗透和下沉至乡村更广泛的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信息红黑名单制定和联合奖惩机制要求农村各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建立统一的数据甄别、归集和共享体制,推动各部门间执法资源的整合配置,增强乡村的治理力度。乡村一直属于法制规制的薄弱区域,大量区域都依赖非正式规范发挥作用。建设乡村信用体系,开展乡村信用治理,政府可以借助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对乡村多元非正式规范进行算法改造,增加了国家对乡村的治理深度。

构建乡村振兴下的

乡村信用治理策略

虽然乡村信用治理对乡村振兴战略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我国乡村信用治理依然面临诸多困境。其一,乡村信用文化薄弱,信用环境差。信用文化是与信用活动、信用治理共生共存的文化现象,是经社会群体在共同认知基础上达成共识的一种价值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会形成一种社会评价趋势,通过影响社会群体的行为心理,使行为主体自觉观照这种价值观念并进行自我筛选,最终外化成社会群体趋同的行为规则。然而,传统信用文化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加之法治环境较差、信用法规不健全、失信惩罚与失信获利失衡等,目前的乡村信用文化相对薄弱,信用环境较差。其二,信用基础服务的垄断性和算法的封闭性。在我国从事信用基础服务业务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因此使相关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并最终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以至于乡村治理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很容易专断化。同时,大数据技术的智能化又赋予了算法相当的自主性,用户对算法的规则和内容一无所知。这不禁让人质疑算法黑箱的公平性,乡村信用治理是否会侵犯乡村居民权利和自由也令人担忧。其三,乡村治理权配置模糊。构建信用信息系统是开展乡村信用治理的前提,而信用信息的归集通常需要各地政府同各商业平台进行一定程序的合作与资源整合。商业组织通常拥有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政府也需借助商业平台实施乡村信用治理。另外,各地在自主探索中已不自觉地形成了信用数据壁垒,增加了未来乡村信用治理的难度。

乡村信用治理存在的上述难题,提醒我们应及时调整思路,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据此,可以采用如下对策和路径。

首先,以信用文化为抓手,完善农村信用环境。信用文化会对信用活动中的社会群体形成一种软约束,是信用治理必不可少的一种软环境。信用文化须以系统性思维来指导建设,具体实施可以政府力量为主导,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奖惩结合。信用文化建设是调和乡村传统信用文化与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重要契机,是构建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乡村信用治理结构的重要耦合点,以此为抓手,方可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其次,顺应市场规律开展乡村信用治理。基于技术和监管等因素,乡村信用评价市场被垄断已无法避免,政府应放下以往被动问责的思路,主动设立规则以提升信用服务的市场效应,保证各数据平台间数据的开放和流动,刺激商业组织围绕信用服务展开良性竞争。政府除发挥引导作用外,还要强化其公共监督者的角色,主动利用各商业平台的优势为乡村信用治理服务。

最后,破除公私二元固有思维,从系统论角度进行法律规制。在大数据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公权力与算法技术赋能下的商业机构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规制对象的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常规思路,从系统论视角制定法律,以平衡乡村信用治理中的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乡村居民权益。

(作者:陈传勇,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