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是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领域。我国自2015年前后开始关注优化营商环境依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持续不断采用各种措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努力降低市场主体及其创办者的成本,提高我国市场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创办者的吸引力,努力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1年4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针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作出原则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在执行《条例》的基础上,作出更精细和缜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努力和成果。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必须与“放管服”紧密结合。在以往登记中,登记机关比较强调市场登记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了减少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登记机关有时不断加码各种管理措施,试图努力纠正偏离规则的实践问题。这些做法的初衷或许是好的,效果却未必很好。在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在着力摆正自身定位和角色,及时把以往的管理职能转化为服务职能。《实施细则》是实现这一职能转型的重大举措。《实施细则》细致划分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严格区分了登记与备案和自主申报的界限,大幅压缩了登记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更多依赖备案和申报等市场化方式,协助市场主体完成登记事项;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采用主动采集信息等措施,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和变化,通过优化信息公示系统,努力推动社会共治。笔者相信,有效落实简政放权,大幅减少管理职能,优化政府服务,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
其次,贴近市场主体需求并回应市场关切。我国在市场主体登记中曾面临诸多难题。例如,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中,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一直纠结于要不要原代表人签字同意变更。由于代表人变更时常与市场主体的控制权相连,在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如果要求原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变更,那么,在原代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新任代表人往往无法顺利就职,从而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稳定。《实施细则》规定,代表人变更只需新任代表人签字即可办理变更,只有在当事人存在争议并启动诉讼程序,登记机关才可能予以搁置,这种做法便利了市场主体代表人的变更需求,也有助于捍卫法律秩序。再如,因市场变化多端,有的市场主体可能选择歇业、解散或注销。但按照以往规则,歇业、解散和注销程序过于复杂。有的市场主体遂采用事实歇业、不办理注销做法,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经营异常或僵尸企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歇业规则,简化了注销规则,满足了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的需求。另外,市场主体相关者时常有查询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但因登记机关以往重视管理,相关者有时难以通过正当渠道了解市场主体的信息,从而增加了相关者了解信息的成本,甚至造成市场参与者的担心和顾虑。《实施细则》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待,作出了妥善的制度安排,提升了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信心。
第三,电子化等科技手段与信息公示的有机结合。在以往登记实践中,我国已初步搭建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具备了借助电子信息系统来完成市场主体申请申报的基础条件。特别在经历了2019年至今疫情期间的考验后,各种电子服务和信息公示系统日趋完善,完全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和市场登记机关线上或远程办理登记的需求。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信息服务系统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好地服务。《实施细则》突出了线上或远程申报的重要性,满足市场主体的实践需求,《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电子化的身份认证规则,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提供便利,申请人可以足不出户而完成申请和登记。电子服务系统是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申请人的使用成本却是低廉的,因此,这些电子服务系统已经成为向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公共产品。
需要指出,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应当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在实践中,曾出现一些有害于市场秩序的做法。比如,申请人注册公司非为经营目的,而是为了转让公司并牟利;再如,申请人在成立公司时采用他人名义或假签名,甚至借助此类公司从中牟利或逃避债务。这些做法显然是恶化了营商环境,破坏了市场秩序。应该看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最终落实在服务市场主体上,但绝不能将优化营商环境简单等同于简单的行政放权,更不能忽视了放权后的社会秩序维护。如果忽视了具体规则的建立,忽视了社会秩序,简单放权很容易变成投机者利用的机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要维护社会市场秩序,针对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罚,这种规定丰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内涵。笔者认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稳定社会市场秩序必须和谐共存。好的营商环境应当是一种友好型的市场环境,能够满足市场主体追求低成本、短时间、高效率完成登记事项的需求,同时,好的营商环境也必然与稳定的市场秩序和谐共存。在混乱的市场秩序下,不可能形成好的营商环境。好的营商环境必须是符合国情的营商环境,我们应当追求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又必须是在整体上降低市场风险,因此,只有将优化营商环境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相结合,才能将优化营商环境嵌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中,与社会共治相互结合,从而不断充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中国内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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