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中将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融合建设的探索,明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多体系融合性。多体系融合性是指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融合的关联性质,它表现于经济社会各领域管理体系和社会文明、社会道德等方面管理体系中。多体系融合性根源于社会信用的渗透性、信用管理服务的通用性、社会信用体系与信任体系的交织性以及信用治理对于国家治理的从属性。基于多体系融合性,实践中应注重把握社会信用体系融合发展的定位、走向与基本路径。
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迈入了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首先是社会信用体系本体的高质量发展,此外还包括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那么,如何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其他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共同发展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社会信用体系的多体系融合性。将信用管理服务运用于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领域之中,实现专业领域管理与信用管理服务相互促进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实践的一个重要拓展。而面对这一拓展,我国信用理论界虽然进行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但未能提供多体系融合的基础理论和相应的现实指引。本文认为,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多体系融合的实践探索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管理创新,这样的创新之所以能够展开并取得实效,根本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多体系融合性;这种融合性表现为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内在关联,并决定着社会信用体系融合发展的定位、走向与基本路径。
一、多体系融合的实践探索
将社会信用体系延伸到其他管理体系融合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中一项富有成效的探索。这类探索涉及的领域、方面较多,这里对社会信用体系与行政监管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和信任体系的融合探索作一简述。
(一)与行政监管体系的融合
一般认为,行政监管主要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这里涉及的是经济性监管。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行政监管更加科学有效,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将信用管理服务引入行政监管,实施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下称《纲要》),对行政监管引入信用管理作了初步安排。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政监管体系,从事前的信用管理简化、到事中的信用管理加强和差别化对待、再到事后的违法失信责任追究进行了系统安排。新型行政监管体系的创新是在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改革中启动推进的,并随着国家不断深入的安排而深化。其主要做法是:取消或简化事前的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将信用管理纳入监管全过程;降低企业设立门槛,将企业设立端释放出的信用在企业运行端进行管理,采用企业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措施,实施信用约束;对诚信企业实施检查频次优化措施,提供便利化服务等,对失信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相关限制等。
(二)与社会治理体系的融合
国家在部署社会治理管理时,明确将社会信用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例如,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社会诚信行为规范。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广域化推进,信用管理服务向社会治理领域广泛渗透已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亮点。有的地方采取“诚信+社区”的形式,开展“最美诚信人”“诚信家庭”等活动,建立诚信档案,对诚信积分高的个人、家庭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营造“人人讲诚信、户户践诚信”的社会风尚;有的地方采用“信用+乡村治理”的形式,以信用积分为核心,构建村民信用自治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质效;有的地方运用“信用承诺+契约管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管理难题。随着信用管理服务在社会治理领域成效的提升,各地强化了信用管理融入社会治理的安排。《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津发改信用〔2021〕180号)要求,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优化社会治理信用管理水平,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社区居民共治、共建信用社区。《山东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鲁政办字〔2021〕68号)明确提出,开展“信用+社会治理”试点,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的方式,研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三)与信任体系的融合
信任体系依附于各专业管理体系,或者成为专业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或者融于专业管理体系之中。社会信用建设实践中,各地注重将信用蕴含于专业管理体系之中,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建立起本行业、本部门的信任体系,从而使整个行业、部门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有效带动了社会信用建设。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是网络信任体系和医疗信任体系的建设。第一,网络信任体系建设。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十分突出。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1号)发布,指导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也将网络信任体系列为重点领域(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优先主题(面向核心应用的信息安全)的子项,有力推进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网络信任体系是以密码技术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以解决网络应用中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问题为目的的完整体系。通过多年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实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可控制、网络行为可核查、网络事件责任可追究,网络犯罪受到有力打击,网络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目前,尽管还存在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网络犯罪、网络非法活动,但通过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已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网络专业交易和网络交往关系,例如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通过信任的积累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二,医疗信任体系建设。前些年,医患关系矛盾突出,医疗机构社会信誉度较差。医患信任是一种体系信任。所谓体系信任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无法改变的特定环境以及对于专业所构建出来的普遍性原则所付出的信任。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信任的不仅仅是医生,更是整个医疗体系。因此要解决医疗机构的信任问题,必须着眼整个医疗体系的改善,建立医疗信任体系。为此,国家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通过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系统化制度安排和建设,通过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等措施,医疗服务得到规范,质量、效率得到提升。特别是通过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等制度的实施,在基本解决看病难问题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问题,初步形成了医疗信任体系,医疗服务信任度大为提升。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融合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整体不平衡、不深入等问题:社会信用体系本体建设较为缓慢,法律支撑欠缺;融合领域不够广泛,统筹发展格局没有充分展开;社会信用体系存在不当扩张苗头,具有包容某些融合性体系的倾向,对自身边界范围的把握不够精准。
二、多体系融合的理论审视
实践中多体系融合的探索向我们明示了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之间具有融合关系,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多体系融合性。那么,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多体系融合性?多体系融合性是怎样表现的?为什么具有多体系融合性?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对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它与其他管理体系的融合关系进行理论思考。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
研究多体系融合性,首先必须对它的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有一个总体认知,为此我们必须先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加以界定。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复杂概念,理论界对它的界定多侧重于经济领域,从经济社会各领域全域性视角(即广义视角)的界定较少。梳理这方面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描述型界定。这种界定着重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状态、机理、功能、目的等方面的描述。例如,韩家平认为,“所谓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经济管理机制,它以道德、产权和法律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采集、分析、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功能型界定。这种界定侧重于揭示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指出这一体系的功能特性。例如,曹桂芝在定义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概念后,紧接着说:“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则指作用于整个社会交往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解决的是包括经济交往在内的整个社会交往的信用安全问题。”
第三,结构型界定。这种界定着眼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结构,通过组成要件的关联关系进行概要定义。对社会信用体系结构,理论界一般从两个维度进行分解,即质的结构和量的结构。所谓质的结构是指直接给予社会信用体系质的规定性的组成部分之结构。所谓量的结构是指这种结构划分不直接决定社会信用体系质的规定性,而是决定社会信用体系的层级序列、包容关系、大小范围和边界设定等。对社会信用体系量的结构,理论界多有考察。例如,韩家平将社会信用体系分解为社会诚信体系、商务信用体系和金融信用体系“三层球体结构”;林均跃解析了我国当前正在推进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认为它由狭义社会信用体系、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文明体系构成,并认为截至《纲要》规划期结束时,其中的社会文明体系还处于萌芽状态。此外,还可将社会信用体系解析为市场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体系等结构。直接规定社会信用体系本质的是质的结构,因而结构型界定就是质的结构型界定。例如,吴维海和张晓丽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由信用法规、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文化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诚信规范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相互促进、交织形成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和综合管理体系。”
本文倾向于结构型界定。《纲要》将社会信用体系的结构要件分解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征信系统、信用监管体制、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据此,周荣华和张明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一定的制度标准为基础,以诚信文化为取向,依托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的社会运行机制和治理体系。这一定义揭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刻画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面貌。社会信用体系以社会信用为对象范围和形象标识,社会信用是它的根和魂。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信用建设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多体系融合性的基本内涵
根据前文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界定,制度标准、诚信文化、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等构件要素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构件要素具有相应的功能定位。其中,制度标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架构构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轴心和保障;文化,特别是诚信文化是社会信用体系的血液和灵魂,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价值蕴含;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征信的基础工具,信用信息是标记、展示主体信用状况的依据;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两大主体功能,通过这两大主体功能的综合作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展现出自身的社会效果。社会信用体系的性质正是这些构件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与多种其他管理体系相关联、相融合的体系,具有多体系融合性。所谓多体系融合性是指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相互通联、共生共存、彼此促进的性质。这种性质所体现的联结关系,以社会信用为纽带。其典型形式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管理服务功能向其他管理体系渗透并发生正向作用,其他管理体系的信用价值、信用功效得以增进,社会信用建设得以推进。多体系融合性是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各领域、各方面体系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性质,这种性质在静态中是潜在的,即在没有进行信用管理服务操作的情况下是无法显现出来的。对其他管理体系而言,引入信用管理服务可以带来管理功能的乘数效应,使自身特殊功能得到更好发挥。因此,多体系融合性是一种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双边功能交互作用的性质,是双边系统优化联动共进的性质。
(三)多体系融合性的表现方式
与社会信用体系发生融合作用的其他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领域体系,即社会(广义)各领域的管理体系,主要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管理体系。这些管理体系以相应的制度体系为支撑,而且各个体系之中存在多个子系统(体系),不同层级的子系统相互交错,关系极为复杂。另一类是方面体系,即渗透社会各领域、从特定维度(方面)规范、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管理体系。例如,社会文明体系、道德体系、法治体系和信任体系等。这类管理体系组成结构复杂,它们通过发挥自身的特定作用,为社会整体秩序的优化贡献力量。这两类管理体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方面体系渗透、作用于领域体系之中,领域体系承载、体现方面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分别存在、表现于这两类体系之中。在领域体系中,多体系融合性以依托的方式表现,从信用的维度规范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秩序。领域体系是社会信用的依托之所、承载之地,没有不存在、不表现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管理体系所辖之域的社会信用,而且社会信用在这些特定领域自成体系,因此现实中具有诸多专业领域信用体系(子体系)。正是依靠这些领域社会信用子体系的存在,社会信用体系才成为完整的综合性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本身属于方面体系,它与其他方面体系一样,以维度性存在的方式依托于各领域体系,标明特定行为的信用性质。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方面体系以维度关联、内涵(对象行为)交叉、共同为社会秩序赋能的方式存在、表现。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文明体系、社会道德体系和社会法治体系等分别从信用、文明、道德和法律等这些关联的维度协同规范社会行为,建设、维护社会秩序。这些体系之间是维度共济、内涵交叉的并列协作关系。
(四)多体系融合性的内在根源
社会信用体系具有多体系融合性,那么为什么会具有这种属性呢?这就是多体系融合性的决定问题,即多体系融合性的内在根源问题。
第一,社会信用具有渗透性。社会信用渗透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之中,依附于经济行为、政治行为等各领域行为。社会信用并不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它是一种渗透性存在。社会信用与各领域秩序其他要素共同发生作用,它的状况是各领域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领域管理体系对自身秩序的管理包含对社会信用的管理。社会信用也存在于文明行为、道德行为和法律等行为之中,与文明、道德、法律相交错,这些方面的行为管理涵盖信用管理。总而言之,社会信用的渗透性就是它的全域性、多维关联性。
第二,信用管理服务具有通用性。信用管理服务是规范行为、增强社会信任的有效方式,具有通用性,而且管理优势十分突出,其他管理领域可以借助使用并能够取得理想效果。作为信用管理对象的信用行为与其他管理对象的行为存在交叉或部分重合关系,因此其他管理与信用管理服务相通,信用管理服务适用于其他管理。其他管理通过运用信用管理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能够有效激励守信等正能量行为,约束限制失信等负能量行为,特别是失信惩戒机制能够发挥特殊的限制违法失信行为的作用。
第三,社会信用体系与信任体系具有相互交织性。这种交织性缘于信用与信任的相互蕴含和相互增进的关系:信任是信用的基本要素,信任促进信用的发生发展;信用内含信任,守信的过程和结果增进信任。无论是什么具体的信用,其发生的心理基础都是信任,不管这种信任是基于人格的,还是基于制度的,没有主体的相互信任,就无法建立信用关系。信任是体现主体行动能力的社会资本,是人际关系的黏合剂,它促进主体之间的合作,抑制行动中的机会主义。主体之间形成信用关系,意味着主体进行信用合作,而信任也是这种合作得以顺利进行的维系力量。信任作为信用的心理基础,支撑信用的发生,促进信用履约,但信任又依赖于信用履约过程及其产生的实际效果。信用合作达到了预期效果会进一步强化信任。持续的履诺守信会形成主体信誉,使主体获得稳定的信任。因此,以“信用”为关键词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以“信任”为关键词的信任体系是交织关联的。各领域通过管理体制的健全,可以构建起本领域各行业、各部门的专业信任体系,而专业信任体系与自身相应的专业管理体系是融合或从属的关系,这样,以专业信任体系为纽带,社会信用体系与领域专业管理体系发生融合性关联。进而言之,由于信用与信任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信任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信用体系,以专业管理体制建构的信任体系也是专业领域的信用体系。
第四,信用治理对于国家治理具有从属性。信用是社会的一个维度,社会信用体系对社会信用的规范、对社会各领域的信用管理服务,不仅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最终目的也是国家治理。国家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照系、功能目标。国家对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治理包括对信用秩序的治理,因而国家治理覆盖了信用治理,信用治理对国家治理具有从属性。《纲要》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实践背景、现实目的还是在发展动因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展开,遵循着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和规律。”这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融合于国家治理体系,融合于国家治理体系所包含的各领域体系。
三、多体系融合性的实践把握
在理论上厘清社会信用体系的多体系融合性,是我们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信用体系、甚至是怎样建设这一体系的重要依据。多体系融合性的基本内涵、表现方式和内在根源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及其融合发展的总体格局和内在逻辑。实践中,应根据多体系融合的内在规定性,把握好社会信用体系融合发展的定位、走向与基本路径。把握好定位就是要以我国现代化发展为现实面向和总目标,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提升;把握好走向就是要按照规范、科学、协同的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把握好基本路径就是要以社会信用体系本体建设为基点,坚持社会信用建设向其他管理体系的渗透拓展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完善相结合,实现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互促进,同时正确处理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性体系与组成性体系的关系,使社会信用体系在自身轨道内健康发展。
(一)面向现代化发展,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本体建设
社会信用渗透、作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这一状况,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应服务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新征程开辟的新时代,具有时代性的社会信用体系理应以现代化发展为现实面向,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良好信用支持。而要担当服务现代化发展的时代重任,社会信用体系本体必须首先达到高质量。没有社会信用体系本体的高质量,就不可能拥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功能输出的高质量。
社会信用体系本体建设是指社会信用体系自身的完善、层级的提升。面向现代化发展,针对社会信用体系融合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本体高质量建设的目标是,架构完善、设施齐备、运行顺畅、内涵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和协同性。为此,应贴近现代化发展,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诚信文化、征信系统、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统筹安排、系统优化、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质量。
(二)充分运用社会信用体系的溢出功能,实现各领域管理的优化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化应用,实现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协同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由此,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层级提升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向其他管理体系渗透,使信用管理服务成为其他管理提档增效的重要工具。实践中,应围绕经济、政治等各领域的管理与发展需要,运用社会信用体系的信用管理服务功能,加大创新力度,开辟更多富有成效的应用场景,不断提升社会信用的凝聚力和带动力。在这方面,行政监管等领域已取得系统性成果,除完善提升这些领域的社会信用建设外,还应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其他各领域作出系统安排,全面布局推进建设。其他管理体系在自身完善发展中,应注重业务流程和管理体系的改进或再造,主动嵌入信用管理服务,融入更多社会信用元素,使信用激励和约束成为简化管理、提升效能的重要途径。
(三)善于借助其他管理体系的建构,织密社会信用体系全域之网
多体系融合性也为借助其他管理体系的发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能。社会信用的问题常常不是一个品德问题,不是一个局部问题,而是一个体制性问题。如果某个管理领域存在制度缺陷,管理体系不健全,一些人就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弄虚作假,获取额外利益。如果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就可以杜绝机会主义。因此,整个社会信用的全面提升依赖于各领域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协同。实践中,有些行业、部门通过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改进,有效提升了信用水平。其中,通过业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建构相应领域的信任体系,是一个富有成效的做法。各领域应进行细分,根据行业、部门的不同,分别建构制度体系,完善管理体制,才能使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的信用得到提升,才能构筑起自身的信任体系,从而才能建构起整个社会的信用之网。离开管理体制的完善,离开各领域健全的管理体制的整体协同,就某个领域或方面进行信用建设,是不可能取得整体效果的。在集中“打假”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年代,虽然常常采取专项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失信行为,但并不能杜绝这类行为的再发生。原因在于,没有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多体系融合性,没有从每一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管理体制上下功夫,没有形成各领域管理体系的整体协同,没有通过这些领域的整体共进形成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的管理体制,并发挥它们的整体协同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至今仍然存在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注意区分融合性体系与组成性体系,促进社会文明与社会信用共进步
借助其他方面管理体系,可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但不可将这类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性体系混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性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复合性体系,自身由多体系组成。从不同的维度可以对它的组成体系进行解构分析。就其功能架构系统来说,包括制度标准体系、诚信文化体系、征信体系、激励约束体系等;就其涉及的领域来说,包括狭义社会信用体系(经济领域)和社会诚信体系(非经济领域);就其主体来说,包括政务诚信体系、商务诚信体系、社会诚信体系(科教文卫等社会领域)和司法公信体系等。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性体系是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子系统,而融合性体系是与社会信用体系并列、并与其具有融合关系的管理体系,两者完全不同。一旦将融合性体系当成组成性体系,就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的纯洁性,突破了社会信用体系质的规定性。虽然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发展,但它的基本性质是稳定的。而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践中不少地方将社会文明建设的大量内容纳入社会信用范畴,似乎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内含一个社会文明体系。社会文明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而又存在认识分歧的概念,即使按照其狭义的理解,也包括社会主体文明、社会关系文明、社会观念文明、社会制度文明和社会行为文明等,表明的是社会领域的进步程度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社会文明这样丰富的内涵是社会信用概念无法包容的,因此按照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规定性,社会信用体系不应包含一个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社会文明体系,如果将社会文明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那是无端地超越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边界。
社会文明体系对于社会信用体系来说是一个融合性体系,实践中应充分利用相互的促进作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而不是用一个去包容或替代另一个。一方面,社会信用的建设自然会带动社会文明的进步,特别是社会信用所包含的契约精神、诚信道德等文明成果不断丰富着社会文明,因此社会文明体系建设应科学利用这种力量,特别是应注重运用信用管理服务的有效工具,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强化社会文明体系建设,利用社会文明建设的有效路径和积极成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开辟新天地、创造新境界。
(本文发表于2022年7月的《征信》杂志,作者周荣华,就职于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韩磊,就职于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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