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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流程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9-29 打印

科技强盛推动民族创新进步。近年来科研诚信作为世界性难题,备受高校和政府关注重视。高校作为科技研发和创新的前沿阵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也是科研不端行为频发的“重灾区”。为有效遏制这一不良趋势的蔓延,我国政府关注到了“科研不端行为频发”这一问题源流,随后将科研诚信问题治理引入官方政策议程,以期通过“顶层设计”减少高校科研不端行为曝光频率,有效治理科研不端行为。2018年5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释放出政府对于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的强硬态度。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科研伦理”“惩戒学术不端”等关键词。一系列政策文件和重要议题的发声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发展方向和路径。

我国科研诚信建制化发展主要受重大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影响,进而针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早期科学研究事业尚未成熟,学术共同体内部自律程度较低,出现各种学术不端问题进而引起政府关注。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制。随着科研意识的不断觉醒,后期出台政策的考量是基于主动预防、加强教育以避免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但目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依旧存在发展质量不佳、发展效率不高、实际治理效果不显著等问题。我国在成为科技强国的进程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

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治理,但实际治理并未取得进一步成效,科研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综合来看,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术不端行为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以及不规范的科研评价体系。学术不端事件背后存在的利益链条以及如今过于扭曲和量化的科研评价方式是诱发科研不端行为的导火索。近年来,我国SCI论文撤稿率不断上升,其中剽窃和造假是首要原因。这种“以论文定英雄”的不良趋势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科学研究的功利主义倾向,导致科学研究活动的盲目性和片面性。虽然各部门近年来明确提出要“破五唯”,但如何真正将“破五唯”改革落到实处,依旧需要进一步探索。推动科研评价体系改革道阻且长。

第二,专门查处机构定位困难,具体调查流程模糊泛化。大部分高校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管理机构,部分高校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协同治理高校科研诚信工作。但在职责规定、实际职权行使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权责划分模糊、沟通协同不到位等,成为阻碍科研不端行为实际治理的重要因素。

第三,科研诚信教育有待加强。当前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在教育方式、标准等方面比较薄弱。科研人员作为科学研究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必须重视其信用建设和教育。因此,增强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已成为业内一大重任。

第四,科研伦理监管存在治理盲区。虽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科研伦理建设力度,但科研伦理意识觉醒较晚、治理力度较小,并未构建起完善成熟的科研伦理监管体系。一方面,当前不少高校、研究机构内部虽设立了相应的伦理审查和科研道德委员会,但操作性不强、覆盖学科有限,存在治理盲区。此外还存在科研伦理规范应用权责模糊、规范效力低下、社会功能缺位等弊端。

第五,协同单位各自为政,治理效果不佳。科学研究活动运行过程中,涉及科研机构、高校、科研人员、学生等多方面利益相关者,因此必须加大对利益相关者职责和义务的关注力度。科研诚信治理政策的目标群体是所有从事科研活动的个体及组织,如科研人员、学术期刊编辑等,也是科研活动的行为主体。如今随着科学研究活动愈加复杂,科研系统中参与主体不断丰富、多元,应多加重视利益相关者的诉求,鼓励多方协同治理,避免各主体间产生裂缝,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如今,我们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和“十四五”开局起步的关键时刻,必须吹响科技发展的号角,坚持科技为先,为科研工作者迸发创新活力提供良好环境。高校、科研机构等作为科研产出和创新的重要阵地,是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重灾区”。面对当前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进行科研评价机制改革。尊重差异化导向,避免论文与资源配置和利益简单挂钩。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活动要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论文的质量,切忌“考核定量化”。在考核方式上,要结合运用量化评价、质性评价、同行评议、代表作评议制度等方式,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科研评价体系。在当今时代,如何贯彻落实“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是所有科研人员的使命。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构建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保持自律意识,坚持负责任的科研行为,减少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率。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机构自身应提高自我管理和自律意识,提升自我监督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如新闻舆论等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监督形式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此外,相关部委和主体应积极主动公开年度学风建设报告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报告,加强政务公开和透明度。

完善调查处理机制。全方位保障的查处机制有利于推动科研诚信有序发展。目前,我国亟须在国家层面成立切实发挥作用的管理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的任务是完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推动构建科研诚信建设体系,为优化学术生态营造良好氛围。

探索构建保障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处理机制。奖励与惩戒两条路径在我国科研诚信治理进程中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如在保障奖励方面,救济措施可体现人文关怀,可以强化对相关人员尤其是举报者在权利或隐私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在后续提供相应激励,明确具体的复核与申诉措施,提高举报者举报的积极性和安全感。而在落实严厉惩戒措施方面,政府应强化其特有的权威性和威慑性,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学术责任等方面加大对重大典型不端行为事件的处理力度,以示决心。除了主动排查、定期调查相关学术行为外,还应积极回应举报者的举报,及时查处和通报结果。并从多个方面对科研不端行为者进行惩戒,实现真正的“零容忍”。

第二,重视预防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机制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学术道德知识宣传、颁布相关政策文件等具有指引、教导作用的举措。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传播科技知识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中坚力量,要从思想源头防患于未然。作为前导性举措,相关部门和高校应主动运用多元传播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培训教育课程密度,以提高科研人员、学生的学风道德意识和自律水平。

科技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是大势所趋。要积极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主动性,让科研人员从科研成果中获益,提高科研人员的信心和安全感。

另外,要重视科研伦理教育。广大科研工作者要时刻以正确的学术道德信仰为工作标准,从频发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吸取经验教训,珍惜学术声誉,严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主动弘扬和保持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肩负起科技创新与发展的重任,为推动我国成为科技强国做出努力。科研伦理有禁区,需时刻通过相关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内化于心,自觉维护科研诚信。

第三,鼓励协同治理,重视各方利益相关者权益。一方面,应平衡各层级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应加强自律意识,守住道德底线,开展负责任的研究,自觉接受监督。学术期刊应当好“守门人”,严控论文质量和录用门槛,不受利益诱导,发挥自身传播知识的中介作用。

第四,健全政策内容的可操作性。文本内容足够具体、翔实,才能加深政策执行者、政策适用者对于具体条款的理解,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提高政策效力。关注政策内容可操作性,有助于政策执行者了解、使用相关法条,提高政策效力。此外,要明确科研诚信行为的边界尺度问题。需要思考科研不端行为究竟伤害了谁,只有当这种行为真正侵害到所有人甚至立法者时,一项法制才会真正具有落地的可操作性。只有在科研活动全流程的规定、相关评价制度、惩戒等具体环节上都具备这一思维和意识,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科研诚信体系构建研究”(BIA200208)阶段性成果)

(作者:潘启亮 饶剑苗,单位: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