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期对当事人一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二审提交关键性证据,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定西中院受理的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向一审被告该公司合法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该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且未答辩,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公司、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支付王某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定西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举出新证据证明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改判某公司不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合法送达应诉材料后,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提供证据出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据王某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判决本身没有错误,而是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活动,且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导致二审改判。某公司上述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导致一审误判,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基于上述情况,定西中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诉讼活动,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进程、阻扰庭审调查、故意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权益,也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若因逾期提交证据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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