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方法、协同联动、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等作出细化规定。《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随着我国失信约束惩戒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很多市场主体愈发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威力。但需要指出的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其目的是为了警示市场主体珍视自身信用,并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事实上,很多市场主体因失信“寸步难行”后,大都愿意尽快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由于不知道正确的信用修复方式往往“病急乱投医”,致使信用修复骗局频发。这也凸显了建立清晰明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的必要性,以便给失信主体以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机会。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发文,就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此次《办法》就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申请的提交、受理、审核确认等作出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修复信息的共享、协同联动、监督管理等问题。这既是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也让信用修复的操作路径更加明晰规范、高效便捷。对失信主体来说,要明白信用“污点”是有机会修复的,且是有阳关大道可走的,不要被五花八门的信用修复骗局所忽悠。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亦是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必要之举。而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重塑良好信用,推动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也会让信用机制更有力量,并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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