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作为未来五年的主要任务目标之一,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数字经济时代信用治理跃升为社会治理的高级形态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融合不仅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也是实践层面探索的难点,更是公众关切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展开了系列研究,较为广泛的共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例如,有专家指出,诚信是古今中外社会治理的基础因素,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有专家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出关键性作用,逐步成为我国主要的经济社会治理工具。有专家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各地方也聚焦“信用赋能社会治理”积极推动实践创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例如,山东荣成市创新了“信用+调解”矛盾纠纷化解模式,深圳宝安打造了“信用+合规”园区建设模式。这些实践从制度创新、模式创新、措施创新等方面实证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相得益彰。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要素参与分配首次获得确认。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强调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随着信用风险进一步分化加剧,相伴而生信用大数据价值进一步提升,以信息披露和运用为核心特征的信用治理效能凸显,数字经济时代,信用治理跃升为社会治理的高级形态,探索以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时代命题。
二、社会信用体系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式双轮驱动动力机制
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指出,要“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创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无形驱动轮和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形驱动轮,构建了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双轮驱动动力机制。
(一)优化资源配置的无形驱动轮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是重要的市场基础性制度之一。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将信用建设贯穿到生产—分配—流通一消费的经济循环中,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中的独特优势,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框架下,能够发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平性、透明度的特殊重要作用。此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助于提高公共资源的分配效率,各地公共图书馆的“信易阅”、公共交通的“信易租”“信用 +停车”、医疗卫生的“信用医疗”等都是很好的实践。以信用就医为例,部分城市推行了先诊疗后付费、预约挂号优先、免交押金、门诊陪诊服务等具体服务举措。如福建省厦门市于2022年起在全市推广“信用就医”应用,截至2023年7月,已覆盖59家公办医疗机构,有超 12.8 万市民开通信用就医服务,极大提升医疗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二)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形驱动轮
与西方信用发展模式截然不同的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创新政府监管模式提供了重要基础。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注重多方协同,通过整合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监管,用更简单的信用符号概括监管对象的复杂信息,有效地提高了政府部门间的沟通效率,发挥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的作用,有效解决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和无限的监管兑现之间的矛盾,成为推动政务改革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各部门结合职能建立的较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企业信用风险分为低(A类)、一般(B类)等四类;海关总署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等,通过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有效提升了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提升社会治理“四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并强调:“深化社会治理创新,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更加注重在细微处下功夫、见成效。”社会治理是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协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进步的实践活动。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
社会治理社会化,就是要增强多元共治,夯实社会治理社会基础,既要依靠党委和政府,又要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推进过程中,各类主体间要建立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奖惩机制,将各类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为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效载体。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社会治理产生多元治理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集合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组织和个人力量的生动社会实践,参与主体多元化是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特征,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奖惩机制,使得各类主体之间由一次简单博弈变成重复多次博弈,有效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社会治理产生多元化的治理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在长期建设中,丰富了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和约束等多样化的信用手段,实践中,各类信用手段已深刻融入至社区、乡村等治理单元中,信用理念和手段的运用将促使社会治理举措更加丰富多元。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社会治理产生多元化的治理场景。我国已经在金融、商业、社会治理、政府管理等领域展开了“信易+”创新应用场景构建的积极探索,这些场景正逐渐向小区、园区、商圈、商务楼宇等多元社会治理场景拓展。
(二)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依法治理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信用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有机组成,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效率,而且可以有效地约束激励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增强社会秩序稳定和激发社会活力。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
一是全国社会信用法出台提上日程。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社会信用建设法》列为第二类项目。
二是地方信用立法加快推进。截至2023年6月,24个地方已出台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
三是信用入法取得积极进展。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包括《民法典》《公务员法》等在内的53部法律和62部行政法规中写入了信用相关条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自治、法治、德治有效融合的重要抓手,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实际行动。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提高参与者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促进形成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将信用承诺、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监测等经受实践检验的信用手段融入治理环节,有利于畅通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渠道,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效能。
(三)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社会治理智能化,就是要加强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增强事物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发展推动下,能动地满足人的各种需求的属性,实现公共服务精准高效。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了46个部委、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共信用信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强大数据支撑。完善的信用数字底座也将有助于社会治理的升级。
一是打造智慧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完善感知、分析、决策、风险预警等功能,支撑社会治理信用智慧化应用场景建设,能够提高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二是探索建立安全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基于“数据安全屋”技术,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有效融合,能够打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弱势群体困境,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推动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打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可信环境。围绕数据开放,支持各地依托各类高新技术园区打造信用大数据实验室、众创空间或孵化基地,以区块链技术构建数据使用可信环境。
四是加强技术支持和数据保护。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强化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四)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社会治理专业化,就是要深化分工协作,构建一套由组织领导、人才支撑、方法科学、有效评估等组成的专业化社会治理模式,推动社会进步。
信用管理机制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格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组织制度依托,是保证信用监管手段在社会治理中规范执行的必要条件。
一是探索构建“信用监管 + 政务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包括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等信用机制,推动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中“政府负责”的作用。
二是全面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共治,鼓励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面参与信用监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增强信用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加大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高其信用应用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使其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能够更好地发挥支撑作用。
四是加强信用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难点、堵点研究提出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开展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全面提升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理论与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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