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颁布实施
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坚实法律基石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能源领域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填补了立法空白。《能源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层面得到构建,深化能源信用监管工作势在必行。
健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能源市场秩序更加有序、更显自由、更具活力。信用监管本质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能,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现资源配置在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上,可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在强调深入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的同时,提出对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大幅提升失信违法成本。
电力行业信用监管初见成效
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借鉴参照
2019年,“信用监管”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2022年7月16日,国家能源局全面修订完善信用数据清单和行为清单,印发实施《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以实际行动践行良法善治精神,为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夯实制度基石。2023年初,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印发实施。2024年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对电力相关企业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夯实电力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的基础依据,为电力行业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以华东能源监管局监管实践为例:
一是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初见成效。专人负责“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信用信息归集和修复工作,按照“应归尽归”原则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二是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电力安全信用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制定印发《华东能源监管局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力安全监管试点应用工作方案》,做到六项明确:明确承诺对象、明确承诺内容、明确承诺程序、明确信用评价、明确分级分类监管、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一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其他失信行为的电力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优先将其纳入安全检查范围;对于主动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电力企业,列为优质监管对象,相应减少安全监管现场检查频次。
三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应用不断拓展。指导安徽省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信用管理探索,制定印发《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探索安徽省售电公司评级结果与年度代理电量规模挂钩机制,以信用等级为基础,确定相应代理电量规模。
完善信用立法
推进惩戒与激励双落地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目前,我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已在《能源法》中体现,能源行业信用监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为提升能源行业信用监管效能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与机制保障。
一是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监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已列入立法规划,随着法规出台,将极大提升信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能源信用监管应就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奖惩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信息共享、市场分级准入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构建,建立健全能源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激励、信用风险预警等监管机制,最终构建起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能源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二是加强信用惩戒制度和激励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失信主体中有部分属于有预谋的恶性失信,这类群体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要通过大数据信息实施“穿透式”信用监管,提高信用惩戒有效性,让市场主体坚定守信,不敢失信。要细化信用惩戒举措,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推进政府部门之间联合惩戒,使能源信用监管更具权威性。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激励制度,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好的参与市场的机会。
三是构建能源行业信用共治格局。强化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弥补政府信用监管的不足。通过行业协会发挥信用自律功能,推动各成员建立信用承诺和评价制度,鼓励新闻媒体、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能源信用协同治理。
信用作为公共性、社会性的“无形产品”,需要政府以科学合法的方式进行有效引导,夯实社会信用基石。现实中,能源行业尚存在信用惩戒名单不清晰、失信惩戒过于机械、联合惩戒手段不足等问题,信用自治机制和信用激励机制也未能有效彰显其价值,需要政府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积极共建能源行业信用,共同打造良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
(郑文毅 华东能源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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