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征信的理性分析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特征。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整理、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此类个人征信机构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CRAs)或信用局(Credit Bureaus)。个人征信机构以管理和维护大型个人资料数据库作为其运作特色,以消费者信用报告和消费者信用评分为主要产品,并以商业银行、零售商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人事招聘部门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在发达国家,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实践来看,个人征信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个人征信具有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即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银行越多,信用报告给银行带来的效用越大。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对潜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掌握越全面和及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信任度越高;另一方面,平均每家银行摊销的数据库固定成本越少,有利于降低个人信用报告的价格。网络效应体现了联合征信的价值以及个人征信行业标准化的重要性。第二,个人征信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效应,这是由个人征信行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特性决定的。随着查询次数的增多,个人征信机构每生产一份信用报告所增加的成本很小。个人征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Pagano and Japelli,1993)。第三,个人征信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征信的正外部性主要是指其对信用文化的培育及守信意识的灌输作用以及对消费信贷市场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个人征信涉及到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
个人征信的上述特征对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至少有两点启示:第一,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大规模的个人征信数据库,而且应覆盖足够多的自然人口并包含足够多部门的数据;第二,个人征信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管,并制订相应的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
2.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效应分析。国外对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最近十几年才将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引入消费信贷市场模型,从而正式考虑外部征信这种制度安排对消费信贷市场结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综合看来,关于第三方征信效应的几种主要理论有:
(1)不对称信息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在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总是倾向于消费者多于银行的分布,即消费者个人总是比银行更清楚该笔贷款的偿还可能性,银行始终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缺乏个人征信机构的消费信贷市场上,由于银行缺乏足够多的信息以识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通常只能根据市场平均状况制定利率条件,结果不仅提高了资信好的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且使那些最愿意接受此贷款条件的人成为最容易违约的对象(逆向选择)。由于缺乏对借款人风险的持续跟踪管理手段,消费者违约被及时发现的概率很低,道德风险很大,这也是我国频繁发生消费者恶意多头骗贷的原因。为改善银行的信息弱势地位,银行和优质借款人都有强烈的动机建立一种信息交流渠道和迫使借款人“讲真话”的机制,第三方征信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中介商,个人征信机构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信息甄别机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信号传递途径。个人征信使银行能准确掌握每个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并使其运用信用评分模型进行科学授信以及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多样化的贷款条件成为可能。Chandler and Parker(1989)通过比较美国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与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者个人提供的信息在信用评分模型中的表现,研究得出前者报告对贷款风险的预测能力更比后者高的结论,即第三方征信比仅靠银行内部征信更有助于识别风险。此外,个人征信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深知一旦其失信,其信用污点将会在其信用报告中保存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他将很难再得到贷款,因此借款人总是会选择守信作为其最优策略。在个人征信制度十分完善的美国,尽管借贷消费十分普遍,但贷款违约率不高。例如,2002年第四季度逾期30天以上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只占3.9%;一项对2亿份个人信用报告的抽样调查显示,60%的借款人在7年时间里从未拖欠贷款超过30天以上(Staten andCate,2002)。Japelli and Pagano(2001)对49个国家进行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贷款违约率与征信机构存在的时间具有负相关性,而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与征信局运营的年数存在正相关性。
相对于企业征信来说,个人征信对改善银行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更为重要和基本。一方面,个人信用活动的非连续性与非稳定性不利于银行对消费者较长时间内的资信状况做出判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除了企业征信外,还有主银行制(关系型贷款)、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媒体报道、贸易协会、行业协会等,相比之下,个人征信的替代制度要少得多,而且成本相对较高。
(2)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制度经济学范式对人的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假定,即机会主义倾向,人总是有追求收益内化、成本外化的动机,因此交易双方在缔约前都要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在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搜寻过程在银行内部完成,这种筛选和鉴别借款人的成本相当高昂。如果银行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都要调查保存有个人资料的人事、税务、保险、证券、法院、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信息资源的浪费可想而知。因此,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仍以借款人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电话调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和手段。
独立的征信机构能凭借其规模经济优势大幅降低此种信息成本,与银行相比,征信机构具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大型的数据库及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银行只需与征信机构达成数据共享协议,就能以较低成本获得一份详细反映其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缩短银行的授信决策时间,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增进消费者福利。由于征信机构在成本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银行甚至开始将信用卡的后台计算机处理业务外包给了征信公司。
(3)金融创新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个人征信制度是消费信贷市场金融创新由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放松、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金融创新的浪潮消费信贷成为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不断有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涌现,消费信贷市场迅速扩大,这一切都离不开个人征信提供的信息支持功能。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将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基础是可以预见的未来现金流,征信机构拥有的庞大的数据库资源使得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进行剥离、分类和合理定价成为可能,从而对未来现金流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在个人征信制度发达的美国,30%以上的消费贷款实现了证券化。外部征信制度的建立支持了银行个人资信评估技术向定量化、模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使银行运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目标客户营销成为可能。
二、建立个人征信制度对发展消费信用的必要性
就广度和深度而言,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消费信贷余额(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重超过了三分之二,75%的美国家庭都持有某种形式的消费贷款,同时美国也是个人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个人征信已发展成一个高度市场化、拥有28亿美元产值的产业,个人资信的广泛共享造就了一个高效、迅速而又低坏账率的消费信贷市场。
五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进展和难点分析进展状况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杭州、汕头等城市都已先后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重点主要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未久,主要是上海、深圳和北京有实质性推进。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我国大陆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承担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咨询、资质认证和风险评估业务。这使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标志着上海走在个人信用评估事业的最前沿。
在深圳,“个人信用”的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颁布,这意味着今后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银行或其他商业部门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深感由于信用管理滞。后、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深圳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银行有钱贷不出去,个人因贷款手续繁琐又贷不到钱,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房屋贷款等贷款消费难以刺激起来,客观上也制约了深圳经济的发展。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市政府历时两年,数易其稿,拟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的硬制度建设在深圳已先行了一步。这一初步的地方法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北京则成立了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春江水暖,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已切实地起步了。
难点分析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难点是缺乏法律环境和政策背景,截至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文件,据笔者掌握的资料,除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外,没有任何关于信用制度的部门规章。如果建立起征信系统,则大量的征信工作是在消费者未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势必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如果个人信用评估公司能够获得政府的支持,可通过政府颁布政策性法规使征信行为获得合法性,否则寸步难行。
另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是一句空话,首先需要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征信,然后要对征信得来的数据进行处理和评估,这都需要大量的投入。这就有一个对个人信用资料定性的问题:这些信用资料究竟是公共产品还是一般商品?如果是公共产品,自然该由国家来组织提供,正如欧洲各国一样;如果是一般商品,则可交由民间征信评估机构来生产提供,犹如美国一样。这一问题不解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无从发展。
正因为个人信用评估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制度建设之一,在国内又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在我们已经加入WTO,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背景下,在国内个人信用评估刚刚起步,个人信用相关资料严重供不应求的市场条件下,个人信用评估业势必面临激烈竞争。首先,国外资本雄厚、经验丰富的老牌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势必长驱直入,因为信用评估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加入WTO后势必对外商开放。其次,由于个人信用评估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国家尚未颁布市场进入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国内民间商业机构也会纷纷涉足其中,抢分蛋糕。再次,国家有关部门也有可能效法欧洲各国政府,将此行业由央行或其指定机构经营,纳入其直接管辖之下。总之目前竞争已迫在眉睫。总之,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必要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以建立、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将其纳入以法治国的轨道,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健康的市场秩序。而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必然会促使我国个人和企业注重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加快中国建立信用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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