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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务信用服务业的现状与发展

来源 :东方财富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2 打印

    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发展信用服务行业为抓手”,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信用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务信用服务是信用服务业的重要分支,主要为商务流通市场及相关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服务,帮助商贸流通企业防范信用风险,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商务信用服务业现状

  (1)政府主导商务信用建设工作,具备产业化基础。2006年,全国整规办等机构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行业信用评级工作;2007年商务部发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商务信用信息管理规范;2009年,商务部发布《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2011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些工作显著推进了我国商务信用建设的进程,为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商务信用服务企业数量众多,业务盈利能力有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专门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约200家,其它从事部分信用业务活动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1000多家。专业从事征信业务的公司中,除少数几家拥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如国富泰、上海资信)凭借其权威性、几家较早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如新华信、华夏邓白氏)依靠引进外资,业务经营和产品服务水平较好外,其他征信机构的经营步履维艰。

  (3)缺乏统一规范的数据库,信用服务基础薄弱。我国缺乏统一的商务信用数据库,缺乏有效的信息采集与处理体系,缺乏专业的信用数据加工处理系统,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第一,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征信报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二,数据收集成本较高,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造成信用服务机构盈利微薄。(4)缺乏规划与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先天不足,信用产品利用率低。随着市场信用需求的增加,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行业自律组织、政府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均加入到信用服务行业,从业机构的数量在短时期内呈现大规模的增长。由于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及从业标准的缺失,信用服务机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从业机构各自为战、画地为牢,大多数信用服务机构规模小,业务领域单一,服务范围多局限在地区范围内。此外,服务成果可应用的范围也十分有限,有广泛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很少。

  商务信用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

  信用服务体系是伴随着市场体系建设而建立的,信用服务的规模和价值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借鉴美、日、欧洲等较发达市场的经验,形成“由政府搭建平台、企业提供服务、多渠道综合利用”的政企共建模式是我国商务信用发展的必然选择。(1)在数据库平台方面。数据资源是信用服务的基础,没有数据,信用服务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商务流通领域,政府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占有、使用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理应成为数据库平台的建设者和运营者。政府建设并运营数据库平台,为信用服务企业提供数据资源,并引导和约束企业的数据使用。(2)在服务产品方面。信用服务类别众多,有信用评价、信用导航、品牌传播、风险控制、调查报告等,信用服务对象之间有差异,有银行信贷、公司合作、协会评比、采购招标、消费预警、政府授权等,信用服务形式多样,有数据、报告、媒体、等级、估值、评分、投诉、仲裁等,信用服务对象不一、形式各异、种类繁多,涉及数据加工、专业分析、产品包装、产品使用等众多专业化工作,不可能由政府提供,应该由企业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分门别类地提供专业服务。企业应该成为商务信用服务的主体。(3)在利用渠道方面。信用服务的价值来源于使用者,离开使用者,数据库建设和信用产品加工都失去了意义。银行利用信用产品进行贷款评估,政府利用信用产品进行企业分类,合作伙伴利用信用产品进行风险控制,商协会利用信用产品开展企业支持,媒体利用产品引导大众消费等等。准确地讲,信用服务模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各种渠道是否充分并长期使用了信用服务产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对信用产品利用渠道进行详细规划,鼓励使用者科学利用信用产品,引导信用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

  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战略

  加快建立国家商务信用数据库

  该数据库的规划、建设以商务部主导建立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按照“自动采集、统一管理、共享合作、规范使用”的原则分步实施。第一,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优势,优化合作机制,形成信用数据的自动采集与更新机制,建立市场化的数据采集渠道,通过信息付费、信息交换、信息加工等方式采集数据,稳定数据采集渠道和队伍;第二,要从产业角度(而不是部门管理角度)对所有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做到合法、有用、安全。第三,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合作利用机制,用制度保障数据库的运营;第四,从用途、权限、标准、法规4个方面规范数据使用,根据用途不同,部分数据无偿提供,部分数据有偿提供。

  对信用产品利用渠道进行科学规划

  要按照“政府组织、渠道实施、专业机构协助”的模式开展信用产品利用规划。要把协会机构、监管机构、媒体机构作为渠道重点,从需求出发、分门别类地进行规划,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媒体等渠道开展需求研究,鼓励渠道建立“诚信奖励与失信惩罚”的信用奖惩制度,支持渠道与信用服务企业联合开展产品研发、服务创新。鼓励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建立“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机制,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能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实时共享与实时查询,进而实现对企业信用的动态管理。

  规范服务,培育专业化的信用服务企业

  政府要从鼓励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角度出台相关政策培育商务信用服务企业。借助渠道规划引导企业专业化分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要对信用服务企业开展资质化管理,要对信用服务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上岗管理。要建立信用服务规范,解决信用产品服务互认的难题。

  要发挥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引擎作用

   电子商务已成为商务流通的重要渠道。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接近6万亿元,在gdp的所占比重已经上升到13%,其中,网络零售总额超过7500亿元,远远超过同期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率。因此,在电子商务市场开展信用建设具有广泛的示范作用和显著的引擎带动作用。

  为加快电子商务市场的信用建设,商务部在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信用法规基本健全,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建成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发利用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资源,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商务信用评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