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不仅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开辟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还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障充分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究其原因,有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惜贷”因素,也有中小企业自身抵押品较少、信用记录缺乏、对资金需求“短、频、少”等原因,但归根结底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就在于降低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最直接方法就是建立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
发挥政府优势建设征信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很不充分,信用经济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要晚得多,导致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是很理想,从企业到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尽管我国中小企业有极大的融资需求,但是信用意识不强,还没有认识到自身信用的价值,而单纯从经济利益出发,存在隐藏信息、瞒报信息的动机。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日趋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但目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征信法制建设相当落后,缺少信息开放和公平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于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但均没有全面系统的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也缺少失信惩罚机制,因此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信用数据的可获得性是建立征信体系的关键,无论是欧洲国家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机构还是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征信机构都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相关的企业信息。由于中小企业缺少诚信意识,而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征信体系应尽量掌握第三方数据,保证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手中,在征信立法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免费开放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容易发生信用信息的乱用和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掌握的企业信息没有对外开放,征信机构缺乏获取信息的合法途径,因此增加了信用评价者和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影响了征信体系的客观性和效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营分散,还没有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不能科学合理的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而且在现有的征信体系中,个人和企业征信是分开的,在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中,不会体现企业主个人以及所经营的各个企业的信用,然而对于家族式为主的中小企业来说,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权威性的优势,借助行政干预手段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整合信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利保障。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对于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然而努力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至关重要。
纵观美国、欧洲等信用建设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治理立法体系,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信体系制度基础不完善,导致信用信息采集等关键环节无法可依。尽管各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都建立了适用本部门、本系统的内部信用评价体系,但我国尚没有一套权威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科学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是建立征信体系的关键所在。
首先信用评价体系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与条件,在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部门需求的基础上,全面反应影响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各项要素。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运作,也要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素质、诚信意识等方面,使各指标有机配合,并尽量排除各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其次,评价指标的来源除了企业本身之外,应尽量从第三方获得客观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再次,努力构建客观的经济计量模型,将散乱的信用数据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评估等一系列加工处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注意评价方法的选择要科学合理,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其实用性,便于信用评估人员进行操作。最终设计出与中小企业适应性强、指标数量适中、数据容易采集、可操作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建议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应该赋予企业主个人信用一定的权重,同时延伸对于企业主的考核时间和信用保留时间,使得一些关联中小企业的信用相互产生影响,从而拓展征信信息范围和真实性,并利用这种交叉影响产生违约警戒能力,有效地增进中小企业和企业主的信用重视程度。
重视和依靠政府的支持,有政府负责搭建征信数据平台,将财政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税务局、海关、法院、银行、环保、公用事业缴费(电费、水费、煤气)、技术监督和证券监管等各相关部门所拥有的关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整合起来。
一方面,实现信用信息的纵向发展,使工商、海关、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已具有的信用资料和管理趋于专业、规范。另一方面,实现信用信息的横向发展。目前国内的行政体制以及现实利益等问题导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处于封锁状态,特别是工商和税务等重要政府部门并没有建立起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最后通过建立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中小企业电子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批量采集与更新,将各项数据纳入征信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这两个系统的效用。
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构
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数据,包括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情况。首先,中小企业应通过设置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起与信用销售相适应的客户资信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防范信用销售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信用交易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级别。其次,应注意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向征信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树立诚信守法的新形象,赢得征信机构及银行的信任。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实现奖罚分明是企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提供了虚假信息,该监督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惩罚和制裁,而且这种惩罚和制裁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这种惩罚必须足够重从而可以阻止各机构以及中小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比如将失信者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失信者进行信用降级和经济处罚等。为了使提供虚假信息的部门或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应该建立失信举报制度,同时允许其进行申辩。对于各部门、企业不良记录进行认真核实,通过内部核查、外部协查进行确认,如果发现确实存在虚假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一方要进行惩罚。如果核查发现不存在虚假信息,则对于诬告、诽谤者进行相应的惩罚,所以在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核查之前,应该签订一定的法律文件或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而可以采取没收保证金或诉诸法律的措施。对于守信者来说可以从自身信用的维护中得到更优惠的贷款利率、维持长期的客户关系,从守信中得到一定的奖励,从而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愿意建立并维护自身的信用记录。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与金融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合作关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作者为青岛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讲师)
发挥政府优势建设征信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很不充分,信用经济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要晚得多,导致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是很理想,从企业到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尽管我国中小企业有极大的融资需求,但是信用意识不强,还没有认识到自身信用的价值,而单纯从经济利益出发,存在隐藏信息、瞒报信息的动机。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日趋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但目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征信法制建设相当落后,缺少信息开放和公平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于诚实守信的相关规定,但均没有全面系统的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也缺少失信惩罚机制,因此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信用数据的可获得性是建立征信体系的关键,无论是欧洲国家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机构还是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征信机构都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相关的企业信息。由于中小企业缺少诚信意识,而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征信体系应尽量掌握第三方数据,保证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手中,在征信立法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免费开放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容易发生信用信息的乱用和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掌握的企业信息没有对外开放,征信机构缺乏获取信息的合法途径,因此增加了信用评价者和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影响了征信体系的客观性和效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营分散,还没有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不能科学合理的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而且在现有的征信体系中,个人和企业征信是分开的,在中小企业信用报告中,不会体现企业主个人以及所经营的各个企业的信用,然而对于家族式为主的中小企业来说,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是息息相关的。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权威性的优势,借助行政干预手段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整合信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利保障。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对于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然而努力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至关重要。
纵观美国、欧洲等信用建设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治理立法体系,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信体系制度基础不完善,导致信用信息采集等关键环节无法可依。尽管各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都建立了适用本部门、本系统的内部信用评价体系,但我国尚没有一套权威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科学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是建立征信体系的关键所在。
首先信用评价体系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与条件,在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部门需求的基础上,全面反应影响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各项要素。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运作,也要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素质、诚信意识等方面,使各指标有机配合,并尽量排除各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其次,评价指标的来源除了企业本身之外,应尽量从第三方获得客观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再次,努力构建客观的经济计量模型,将散乱的信用数据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评估等一系列加工处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同时注意评价方法的选择要科学合理,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其实用性,便于信用评估人员进行操作。最终设计出与中小企业适应性强、指标数量适中、数据容易采集、可操作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建议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应该赋予企业主个人信用一定的权重,同时延伸对于企业主的考核时间和信用保留时间,使得一些关联中小企业的信用相互产生影响,从而拓展征信信息范围和真实性,并利用这种交叉影响产生违约警戒能力,有效地增进中小企业和企业主的信用重视程度。
重视和依靠政府的支持,有政府负责搭建征信数据平台,将财政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税务局、海关、法院、银行、环保、公用事业缴费(电费、水费、煤气)、技术监督和证券监管等各相关部门所拥有的关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整合起来。
一方面,实现信用信息的纵向发展,使工商、海关、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已具有的信用资料和管理趋于专业、规范。另一方面,实现信用信息的横向发展。目前国内的行政体制以及现实利益等问题导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处于封锁状态,特别是工商和税务等重要政府部门并没有建立起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最后通过建立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中小企业电子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批量采集与更新,将各项数据纳入征信机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这两个系统的效用。
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构
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数据,包括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情况。首先,中小企业应通过设置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逐步建立起与信用销售相适应的客户资信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防范信用销售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信用交易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级别。其次,应注意强化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向征信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树立诚信守法的新形象,赢得征信机构及银行的信任。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实现奖罚分明是企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提供了虚假信息,该监督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惩罚和制裁,而且这种惩罚和制裁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这种惩罚必须足够重从而可以阻止各机构以及中小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比如将失信者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对失信者进行信用降级和经济处罚等。为了使提供虚假信息的部门或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应该建立失信举报制度,同时允许其进行申辩。对于各部门、企业不良记录进行认真核实,通过内部核查、外部协查进行确认,如果发现确实存在虚假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一方要进行惩罚。如果核查发现不存在虚假信息,则对于诬告、诽谤者进行相应的惩罚,所以在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核查之前,应该签订一定的法律文件或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而可以采取没收保证金或诉诸法律的措施。对于守信者来说可以从自身信用的维护中得到更优惠的贷款利率、维持长期的客户关系,从守信中得到一定的奖励,从而鼓励我国中小企业愿意建立并维护自身的信用记录。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与金融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的合作关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作者为青岛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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