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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 :求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2 打印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为主体,以信用活动者的信用记录为基础,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际关系和谐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不诚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机关的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成本和风险,降低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效率,同时也从反面折射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商业道德与社会诚信关系密切。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社会诚信体系。其次,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需要社会诚信。社会诚信可以保障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企业通过正常的信用渠道获取生产资金;社会诚信还可以扩大消费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第三,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需要社会诚信体系。第四,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所面临的挑战,也需要社会诚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成为信用文化,它既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它把公司实体的发展与个人生活、工作、创业等联系起来,鼓励诚信者,淘汰失信者,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信息来源、市场需求和服务机构三个方面。在信息来源方面,信息公开非常重要,应在严格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提高对征信服务机构的公开力度,支持社会征信服务行业信息来源多元化;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方面,应不断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助推社会信用行业的发展;在扶持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方面,应运用市场机制筛选、培育一批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信用服务机构,尽可能做到服务对象的最大化覆盖。

  第一,健全信用法律和制度,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但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差距。当前,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立法,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和《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指导信用促进行为,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制定出台《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区分政务信用信息与非政务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规范。三是制定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规章,规范信息采集、使用等。

  第二,制定和推广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为信用信息联网共享打下技术基础。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信息标准和信息主体信用代码,是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流动的前提。推动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一是要完善国家信用标准规划,包括信用信息目录,从总体上把握信用信息标准化的目标和技术路径,健全国家层面的开放式的信用信息基础标准;二是鼓励各部门以国家标准为准则,制定部门信息标准;三是成熟的部门标准通过相应程序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实践方式推动国家标准体系的完善。总之,全国通用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定义标准和格式标准。对各部门可公开或可与其他部门共享的信用记录,要制定统一的信用记录目录、数据内容和格式标准。同时,要制定和推广信息主体信用代码。信息主体分为个人和机构两大类,制定和推广个人和机构信用代码,是为了归集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代码可考虑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机构信用代码可在现有各种机构代码的基础上设计一个“桥梁”代码。

  第三,完善信用信息服务,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要把政务信用信息公开落到实处,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可按照政务信息、非政务信息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实现信息分类管理及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第四,拓展信用信息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部门,既可以是政府部门,主要提供政务信用信息服务,注重公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和市场机构,主要提供商业信用信息和已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服务,形成征信市场,注重效率。两者之间互为补充,并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应主要由实施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目的是强化正向激励机制,体现全社会诚信价值取向。

  与此同时,还要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工作。在组织保障方面,应考虑在国家层面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提出工作目标、协调相关工作。在技术保障方面,可考虑成立政务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分类、信息内容和数据格式等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标准,并在各政府部门推广、应用;成立征信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非政务信用信息内容、数据格式等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征信业标准,并推广应用。在资金保障方面,可考虑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需求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各地方、各行业要加大资金投入,根据需要,将经费纳入本级或本部门预算。在宣传教育保障方面,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信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