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此后,各地都有相关举措出台。
日前,上海市拆违办、市交通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图书馆、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煤气公司等单位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举行了信用信息交接仪式。今后,违法搭建、群租、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非法营运、出租司机绕路宰客、借书逾期不还、破坏书籍、长期欠缴水电煤费用等信息将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政府部门、信息主体自身、信用服务机构等查询。
西安也于近日建立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包括司法执行联动机制、工商企业年度报告联动机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机制、环境保护绿色信贷机制。在司法执行联动机制上,西安市中院建立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定期召开重点执行案件听证座谈会,加强与公安、金融、房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执行老赖”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令”,由工商、海关、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根据发布内容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
政府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如何发挥更好的作用,成了学者们的关注热点。
征信会涉及私权所以就因噎废食吗
在政府征信过程中,备受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征信过于具体的内容是否会侵犯私权。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作用是监管,政府不能直接规定征信具体包括什么;他特别指出将上访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之类的做法不利于公民权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权的威信,根据国外经验,政府应该给定征信范围不应该涉及的信息以求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公民权利。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要求,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
另外,规划纲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现象突出。具体表现有: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等等。
杨立新教授表示: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公民、企业和法人的诚信品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社会诚信观念缺失和诚信道德滑坡的形势,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之一在于确立诚信观念和树立诚信道德,由此建设诚信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如何让社会信用体系锦上添花
对于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成绩,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朱春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近几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例如在公共征信系统建设和国家信用标准制定等方面。不过,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目前的征信工作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国企业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6000亿元,如何让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提高社会信用观念仍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朱春奎教授进一步补充说,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就我国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尚未成熟;政府仍掌握着大量的信用信息资源,这些资源的公开性较差,加之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起步晚、发育缓慢等诸多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其实,国内部分地区也早已走在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路上。上海市、湖南省、陕西省和一些地区设置了征信工作的常设机构,明确了机构的具体职能。比如,2002年上海在市信息化委员会(现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置了信用管理处(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市征信管理办公室是征信行业的监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
在国外,征信业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外政府在征信工作中主要涉及立法和执法方面。朱春奎教授在立足于我国信用建设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经验,对我国政府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三点建议。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我国应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制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奠定基本的法律基石,以促进信用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条件,目前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比较敏感,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中存在的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以身作则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存在重承诺轻兑现、重政绩轻服务、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和朝令夕改等现象,政府的短期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透支”了地方政府的信用。
对此,朱春奎教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更要作表率。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在政治上,下大力气解决腐败问题,以对腐败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和有力措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在社会领域,着力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人民群众创造公平的教育、医疗和社保条件;在法律领域,着力维护公平正义,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指出,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容易忽视自身也是信用主体之一。他说,从近百年来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单纯依靠道德的改善来推动征信工作并不够。政府是公权的行使者和信息的占优者,在征信体系中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除了要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还要起表率作用,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应该主动创建技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虽然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却不能不去尝试。同样,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要将政府纳入征信评价体系,对政府部门和政府相关负责人的失信行为应该记录在案。
另外,朱春奎教授表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地方政府需要克服一些误区。一是要避免将信用体系建设看作“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不要因大力打造信用体系而使地方财政不堪重负,使本该做的事做不好。二是要避免政府直接介入信用管理行业,自行设立征信机构。因为依靠政府力量组建的征信机构受制于政府,难以保持客观中立。三是要避免盲目追求自身利益。就我国目前来讲,政府的总体信用是高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或政绩的考虑,可能会与大众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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