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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扶企到“制度”惠企——解读《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来源 :台州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8-27 打印

7月1日,《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关于企业信用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的重要立法。

  从法律层面促进企业诚信发展,在台州这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说:“以地方立法形式来引导、激励、服务全市企业走诚信发展之路,将有力推动台州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

  那么,这部先行先试的《条例》做了哪些创新性尝试呢?

  “企业信用为何要立法?”

  ——明确针对台州企业信用促进立法

  “关于立这部法规,我们走了蛮长的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於艳华说。

  作为民营经济发祥地、股份合作经济发源地、市场经济先发地,台州已形成民营经济主导加政府推动的“台州现象”:民营企业占台州市场主体的99.5%,创造92%的税收、90%以上的就业和77.5%的GDP,290多个细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第一。

  这背后,与台州人以诚待人、以信兴商,与全国甚至全世界都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分不开。

  进入新时代,为进一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州“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嘱托,我市针对台州企业信用促进立法的计划提上了日程。从2018年就开始着手制订信用促进方面法规的计划部署。

  立法想解决什么问题?带着这个关键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实地调研,多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期间,台州企业频频提及“诚信”一词,引发了调研组的思考。

  最终,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这一主题,选取“企业信用”角度进行立法。市政府成立法规起草小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前介入,并建立法规草案“双组长”制度,加强对法规制定的协调。

  2019年12月1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条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信用环境建设等四个部分,共35条。其中第四条:“企业信用促进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律、行业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是主线。

  据於艳华介绍,《条例》的制定,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聚焦守信激励,将为台州企业信用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创新性、导向性、鼓励性、共治性、本土性是《条例》最大的特色。

  企业信用信息找不全,真假难辨咋办?

  ——搭建市级管理平台,实时更新信息

  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每一家企业的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虽然有建立,但都分散在不同部门;要用这些信息,也只能借助第三方网站查找,而且其权威性也有待考证,无法为企业经营决策作参考。

  几经调研,起草组决定依托市政府原有的“信用台州”网站,不仅要将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和完善,还要创设企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这是难题,也是挑战。

  针对公共信用信息整合,《条例》第八、九条就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其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市发改部门应当和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互通共享。

  在补充公共信用信息的同时,《条例》也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其他组织依法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调研组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企业有着“想看别的企业信息,却不愿意公开自己信息”的心理。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条例》规定,企业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授权相关机构对信息进行整合、共享和应用。若是报送其他企业市场信用信息时,要求应当书面告知被报送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评价:“平台的搭建,一方面打破了原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另一方面,台州企业有了部门权威信息,为台州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良好信用保障。”

  企业信用立法是为了“惩戒”?

  ——《条例》以守信激励为主

  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华友认为,以前很多条例大都采取惩戒措施,这次内容多以激励为主。

  《条例》在细化上位法的基础上,从政策制定、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等九个方面,规定了对守信企业激励的具体措施。

  “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数,鼓励对诚信企业减免保证金。”在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陈敏志看来,该条款不仅可以减轻保证金对诚信企业流动性资金的占用,而且鼓励企业关注自身信用建设,走可持续经营的道路。

  此外,《条例》还通过融入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的信用促进手段,鼓励金融保险结构、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采取激励措施,共同营造诚信氛围。比如《条例》支持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加大对扶持诚信企业的金融机构在监管等级、市场准入、再贷款、再贴现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曾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行长王去非评价,《条例》充分吸收台州作为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过程中的有效做法,将一些激励做法上升为法规,为改革的可持续推进奠定了法律基础。

  “《条例》充分发挥国家机关这只‘有形’的手在制度完善、政策导向上的积极作用。它将大量惠企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推动政策惠企向制度惠企转化,并对诚信企业更加优先考虑,多激励、少惩戒、甚至多激励、不惩戒。”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志坚说。

  政府设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意义何在?

  ——该机制是信用管理的前提和保障

  在制定条例中,市人大常委会考虑到现实问题:行政部门在实施守信激励措施时,如何确定哪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呢?

  因此,建立一个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打分的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十分有必要。

  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於艳华认为,设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是对企业采取具体激励措施的前提,也符合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内容。

  “推进‘有效’市场的关键在于确保参与市场的个体都能守信,而确保个体守信的关键在于建立可遵循的信用评价体系。”陈敏志介绍,“这也是诚信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于是,有关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机制的制定之路由此铺开,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机制的几大要素。

  评价机制是以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评价办法计算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那么评价办法谁来定?《条例》第十六条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指标、权重、程序、等级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门一家企业曾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各地有各地的评价标准。为此,《条例》规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本市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考虑到有些部门与企业对合作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单单看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也关注其行业信用,为此《条例》第十八条专门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於艳华认为,《条例》统筹了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评价结果,双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全面。

  目前,《条例》已实施一个多月,台州企业好评不断。据悉,市发改委正在编制信用评价编制目录,之后用于衡量台州企业的综合信用信息成果。市人大相关部门也将持续跟进《条例》实施情况,准备在后期及时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