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信用监管→信用承诺
自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2013-2017年期间,先后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4%,清理规范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4%,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压减87%。在“放”和“服”上,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放”并不等于放任自由,还要有相应的“管”。目前,国家正在探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两种监管方式。
在构建信用监管体系时,信用承诺制度被提了出来。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信用状况较好的,加快办理进度。
◆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同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信用承诺有几种?
目前最全6种!
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承诺制的意见》发布,明确将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证明替代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这6种类型。
01
审批替代型
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02
容缺受理型
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03
证明替代型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04
信用修复型
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05
行业自律型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06
主动公示型
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这三种信用承诺模式从名字和简介来看还是很好辨析的,那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替代型有什么区别呢?
审批替代VS容缺受理
都是行政审批。
前者不需要其他材料,只需要一份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
后者需要其他材料,但是可以先获得审批,之后在承诺期限内补交材料。
审批替代VS证明替代
前者是行政审批,后者是证明事项。
行政审批中有证明事项的要求,证明事项也不只在行政审批中有,是一个相互交叉的关系。
均只需要一份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或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总结
审批替代型和证明替代型都有“替代”,一份信用承诺书“替代”所有材料。容缺受理型,需要所有材料,但可以先获得审批,再补交材料。从辨析来看,审批替代型和证明替代型的内容是有重合的,在分类的时候其实可以合并为“材料替代型”。
以上分类是根据信用承诺的应用场景来分,根据约束力的不同,信用承诺类型还可以分为道德约束型信用承诺、民事法律关系型信用承诺、行政法律关系型信用承诺。根据意思自治程度不同,信用承诺类型还可分为自愿型信用承诺和强制型信用承诺。必须说明的是,信用承诺应以自愿为原则,以强制为例外,强制型信用承诺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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