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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为基础,让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来源 :光明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24 打印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意见》旨在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由此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产生的作用值得期待。

根据《意见》的界定,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即对A类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因此,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首先可以看到的效果就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对市场纠偏与促进公平竞争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行为一直以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所产生的成果力度可圈可点,但要使市场竞争公平化成为一种常态,更需像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这样的日常性运作制度。拿企业间的应收账款这一普遍问题来说,目前不仅应收规模越来越大,而且现金循环周期越来越长,尤其是一些行业龙头或大企业依靠自身特殊地位,故意拖欠处于产业链尾端的中小微企业欠款,致使后者成为受害者,同时直接导致整个市场信用生态恶化。

但是,应收账款超量超期这一信用失序问题,很大程度是因市场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的,且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之间。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此都无法顾及,但凭借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管理方可拨乱反正。一方面,差异化监管可厘定重点风险企业,对其展开频繁性抽查检查与随机性警示,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使被监管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另一方面对低风险与无风险的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让他们安心经营、放手经营,由此创造出公开执法的监管生态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信用乃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诚实守信的优秀企业自身携带着良好的口碑,不需任何投入便可迎来合作者的追随;相反,违规失信者即便用尽九牛二虎之力也难以获得人们的青睐。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就是要达到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按照《意见》规定,虽然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只作为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对社会公开,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却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紧密对接,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随时知晓合作方的信用结构状况。这种便民化机制在有效降低企业搜索成本的同时,更直接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甄别与规避意识,同时也唤醒了企业主动纠错与矫正意识,商业活力可在这种市场自我出清的力量下得到进一步提升。

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之间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现目标互引与利益共振。对于企业而言,对信用约束的自觉性越强,行为上越主动,监管势必就“放”得更开,“管”得更少,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就更大;对于监管而言,面对一个依规而行的市场群体,也能将更多精力转移到塑造宽松营商环境上,因此提供的“服”(服务)就更周到。从这个意义而言,实施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势必加速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建设进程。(作者:张锐,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