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中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在此之前,那些经常被媒体曝光的失信“老赖”,我们早已不陌生,但作为政府机构也会失信?在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失信的表现是什么?一旦出现失信行为,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政府:言行不一、出尔反尔都不行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务失信最直接的就是让公民失去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引发社会舆论,影响人心凝聚。当政府完全丧失公信力时,无论说任何话做任何事,都会被给予负面评价。
2018年,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应于2017年底完成的20个治理工程项目中,规划投资4.3亿元用于呼伦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湖边餐饮设施拆除两个项目,遇到困难后就全部调出,避重就轻、避难就易,使治理效果大打折扣,剩下18个项目中,16个大幅调整,调整变更率达90%。
无独有偶,督察组还发现,为应付督察组,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党委临时编造了10份常委会会议纪要,其中涉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重要文件等内容的会议纪要6份,涉及安排部署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4份。
这些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看似与政务失信无关,但其本质上都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王丛虎表示:“政务失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政务领域中所有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是对所授权的主体,即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诚信行为。”
从这些事件和案例可以看出,政务失信从表现形式可以归结为:政务失“真”、政务失“诚”和政务失“信”。政务失“真”是指统计数据失真、形式主义和政务人员学历履历造假;政务失“诚”是指官僚主义、政务公开扭曲和行政不公;政务失“信”则表现为“空头支票”、朝令夕改和“新官不理旧账”等。先辟谣后认账、只承诺不兑现、数据掺水等等政务失信的典型表现,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的利益,也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有着极其严重的破坏性。
针对政务失信问题,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并在2018年底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如何追责?追谁的责?王丛虎表示,对政府机构集体失信行为的追责可通过社会舆论、司法诉讼、党风政纪的监督监察、上级机关的监督指导等方式要求其改正违法失信行为、给予赔偿或补偿。而对于担责者,应该区分出直接过错责任和间接过错责任,前者指的是政府机关直接负责人担责,后者则指的是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
在《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那对相关责任人追责了、处理了,是不是就结束了?并非如此。如若政务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同时又对服务对象造成了损失,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
近年来,环保“风暴”席卷全国,各地省、市、县多级环保检查全面展开。在这场风暴中,个别地方政府图省事、怕麻烦,在当地大搞“一律关停”“全部停产”,看似雷厉风行,但实质上却是懒政、急功近利、不负责任的表现。这种“一刀切”行为严重损害了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政务失信的典型。
“当前我国法律对政务失信造成影响如何弥补等内容规定较少,但可见诸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王丛虎介绍,在《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2019年1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指出,要强化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使企业受损的要依法补偿。
公职人员:出现政务失信,个人也要担责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到了“公职人员”这个词。
何为公职人员?要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定义,“公职人员”囊括了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办科教文卫体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比此前相关文件中所使用的“公务员”“领导干部”等字眼又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
当本该脚踏实地,履行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这本身就是职业操守的沦丧和诚信的缺失。如果说社会失信弄脏的只是“水流”,那么政务失信污染的则是“水源”。无论是“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还是一些地区出现的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在其背后,既存在着问题企业的诚信缺失,也存在着政府官员的诚信缺失。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在2017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违法建设违规运行水电设施、周边企业偷排偷放、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被一一曝光。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中“不作为、乱作为,监管层层失守”等“狠话”频现。
2017年1月,央视曾就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调查报道
然而,面对高层屡屡批示,面对政治局常委会讨论,面对中央督察组点名批评、央视新闻联播曝光,祁连山当地政府搞变通、打折扣,避重就轻,顶风推进违规项目;甚至甘肃多个省级部门,也千方百计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保驾护航”。
阳奉阴违、屡教不改,思想麻痹,盲目乐观……这些都是当地政府官员政务失信的表现。“公职人员的政务失信与失职、渎职在实践中存在重合交织的一面。”王丛虎表示,政务失信的范畴更加广泛,目前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渎职也作了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失职、渎职就“万事大吉”。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换句话说,“我没有失职、渎职,就不算政务失信,就不会被追责”的想法可是大错特错!
“惩戒到人,表明了国家对政务失信零容忍的态度,要对这种行为坚决打击和治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在他看来,对这“关键少数”的责任人进行惩处,就是抓住了解决政务失信问题的核心所在,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他指出,此前一些政府官员自恃其所作所为是在“为公家办事”,因此,即使出现失信行为也不用担心殃及到个人。但实际上正是这些出现问题的个人,最终破坏了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使政务失信的“棒子”扎扎实实地落到相关公职人员身上,才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但需看到,尽管国家已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却仍未对政务失信问题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法》尚未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失信内容做明确规定。”王丛虎表示,应健全政务失信惩戒立法,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和对失信行为的问责机制,同时必须完善相关救济渠道,减轻由失信导致的不良影响。“此外,要加大对于政务失信的惩戒力度,尤其是加大领导和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失信惩戒力度。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先推动政务诚信,进而培育社会守信的氛围。”
基层生态环保工作十分关键,监测、执法等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如果在监测采样中弄虚作假,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就无法反映真实的环境状况,以此为依据制定的政策措施就无法“对症下药”。而在执法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纵容,都会令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最终导致生态环境质量与政府公信力的双重恶化。立信犹如针挑土,千百次守信,方能换来信任;失信却如浪淘沙,而一次失守,难挽失信狂澜。失信即失民心,广大公职人员不仅是诚信法治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更是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在弘扬诚实守信上做出表率、付诸行动,以一言一行带动诚信“行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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