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的通知》,就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作出规定,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归集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方面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按照《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对于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人民法院对经审查认定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以及超出存储规定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在认定过程中,可征询属地人社行政部门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应指导我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两类账户原则上不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异议申请。市人社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市在建项目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开设和使用专用账户、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违法行为。天津银保监局负责指导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做好业务调整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在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及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情况报天津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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