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之一。为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按照2020年5月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国家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黑名单”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项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下3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分别对用人单位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这些丧失的信用能否恢复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用人单位哪些欠薪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徐某东、陈某民等22名农民工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其工资累计达46.1万元。2022年1月5日,经员工投诉,当地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公司逾期未予改正。
在这种情况下,人社局是否可以将该公司列入到“黑名单”?
【说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将用人单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条件,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上述规定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涉案公司无故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累计46.1万元,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在人社局责令支付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人社局完全可以决定将该公司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当然,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该公司在人社局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列入“黑名单”。
【案例2】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2021年11月16日,某市人社局接到数名农民工投诉,反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经查,该建筑安装公司拖欠103名农民工工资661万元。于是,人社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然而,该公司逾期未予履行。
根据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人社局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那么,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呢?
【说法】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被形容为《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人社部门一旦作出决定,就会把该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联合惩戒的期限可长达3年。由此可见,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属于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大,可以说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本案中,针对涉案建筑安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失信行为,人社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受惩戒。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该公司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惩戒,无疑会对其经营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达到寸步难行的地步。
【案例3】用人单位上了“黑名单”,曾经丧失的信用能否修复?
小箫等农民工长期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截至2021年底,其所在建筑公司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280万元。在人社局依法作出限期支付工资的指令后,该公司逾期未予支付。由于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2022年1月7日,人社局作出将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期限为2年。
此后,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遂于2022年1月28日结清了所拖欠的280万元工资,并向人社局提交了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用承诺书,同时申请人社局将其移出“黑名单”。
那么,人社局会批准建筑公司的申请吗?
【说法】
为鼓励违法失信者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制度,以给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以上规定不但要求3个条件同时具备,而且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相挂钩,一方面,可以使违法失信者起码受到6个月的联合惩戒,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违法失信者积极解决欠薪问题。
本案中,建设公司虽然已经自行纠错并作出了书面信用承诺,但在改正之时即申请移出“黑名单”,显然不符合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这个条件,人社局是不会批准的。
值得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只要具有上述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形,就不得提前移出“黑名单”。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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