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信用社会建设应重在教育、宣传、引导。据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信用文化作了补充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
同时,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及公开、期限等要求,完善了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具体规定。据此,第三十九条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了解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
为强化信用信息的安全保障,强化对信用信息流失的问责、追责,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记者: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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