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中国 本站支持IPv6

武林杰 | 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研究

来源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2-25 打印

摘要:社会诚信问题是现代社会转型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它所引发的主体道德堕落和社会信任危机无疑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阻碍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为重构当代中国诚信观念,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还应深度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破除时代性障碍的基础上,传承创新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中以“义理认同为基础,世俗教化为载体,礼法合治为保障”的价值理念,为中国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文化滋养。

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其思想在中国古代更是源远流长,并在历史连续性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永不褪色的诚信价值因子。这些具有中国独特文化传统的诚信价值因子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的失信痼疾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一、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历史内涵诠释

不同的文化形态是不同时代问题的返照。要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传承就必须要在相应的时代背景中正确解读和诠释其内涵特质。因为“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国传统诚信文化通过天道义理的认知基础、世俗生活的教化载体、礼法合治的养成路径,在注重主体对内在诚德的认同培养基础上,结合多种形式的诚信制度来实现社会成员诚信知行的内外统一。

第一,天道义理为认知基础。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以符合天道义理为前提,阐明外在诚信行为的动机应来自于内心的诚心实意,并试图从“诚”的本体论角度出发为诚德的义理正当性提供理论辩护,继而推动社会个体诚德修养的自觉自律。《中庸》有言:“诚者,天之道。”天在古人眼中是万物之母,是一种最为真实的存在,代表着本真、“无妄”,而“诚”作为一种“天之道”,即宇宙万物之实有状态,同样代表着本真、“无妄”。朱熹明确指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指明诚具备天道、宇宙的本体特征,即“真实无妄”,具有绝对的至上性。同时,在儒家看来,“诚”不仅具有宇宙的本体特性,它同样也是人的本性,将“诚之天道”与“信之义理”相结合,指出真实不虚伪的天道在人性层面表现为“义理之性”,继而推演出“义心”。“义心”发于“性之、由之”,是上天赋予人性的本然行为,具有内在不容己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个体道德层面则是一种以“义”为标准的天然道德本能,为社会个体的道德动机与践行提供了重要指引。朱熹强调:“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揭示了作为“天之道”的“诚”与作为“人之道”的“诚之”具有内在统一性,“诚”在天而言是“天地之本然”,在人而言是“人事之当然”,作为“天之道”的“诚”是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道义之理,而作为人道之诚主要是对天道之诚的尊敬和效仿,自主遵循由“义心”所引发的“义理之性”,便达到了“诚”,便是人的自我实现,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在诚信道德方面,则表现为义理诚信,守信出于义且合于义,与利无关,这种蕴含天道自然的“义心”所衍生的诚信德性是一种应然的、自发的价值选择,继而将“诚”界定为道德的本源以及作为人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而加以张扬。宋儒周敦颐更是吸收了《中庸》及《易传》中关于“诚”的思想,提出:“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诚”不仅是万物之本,同时也是圣人之本,是人们区分行为善恶的根本价值标准的“五常”之源,其他德性皆以诚为本,又以诚为最高境界。对于“信”而言,儒家倡言“诚则信矣,信则诚矣”。诚作为主体内在的德性,是个人真实的品质与态度,信作为主体外在的表现,是内在之诚的行为验证,二者相互贯通、互为表里,属于内在统一关系。“诚”偏重于天道之“实”,而“信”侧重于人道之“实”,诚是信的内在根基,信是诚的外在表现,信源于诚,唯有合乎于内在诚意的信才是真正的诚信。因此,在儒家学派的诚信观中,诚信与否取决于外信是否以内诚为根源,是否符合于内诚。而之所以强调内在诚意是外在守信的根本,其最终目的在于规劝社会成员通过诚心正意的道德修养功夫来进行修己正身,从而达到内心的“致诚”状态。儒家正是通过内心“诚心正意”和外在“义理规制”相结合的逻辑进路来实现对诚德“天理化”“正当化”“必然化”的理论辩护,继而说服道德主体能够以“诚心”来“正己”,并逐步孕育出自我内心的诚信道德律令。

第二,俗世生活为教化载体。传统儒家在对社会主体进行道德教化时,并非仅仅停留在哲理阐释层面,而是将这种道德哲理生活化、世俗化,把道德要求浸染在全方位的俗世生活中,使社会成员在日用而不觉的生活细节中逐步形成道德品行。正如恩格斯所言,对于道德,“我们应当体验生活,体验完全的生活。”在古代中国,伦理在社会生活中居于决定地位,而在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之中,个人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家族的依托,占据其一生的家族生活无疑是影响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载体,以日常家庭生活为依托的伦理规常亦必然会成为传统道德教化最具特色的方式。对于诚信而言,因为自欺和伪善是世俗生活中普遍的道德假象,要成就社会个体的立身与立业,就必须要破除这一道德困境,这亦使得对诚信品德的教化成为传统家族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种诚信道德教化可以说贯穿于俗世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包括立人、事亲、交友、为官、经商、授业,等等。在树立诚信言行方面,名门望族往往会用儒家经典来为其子孙做指引,提出“言行之道,只依《论语》敏事慎言、言忠信、行笃敬之道学之”,学习古人“强毅正直,立言必信”,使家族后辈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言语宜朴诚,不宜伪妄”。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自古国人在日常俗事之中无不充斥着面子文化,古人在家族训诫中同样针对此类情况提出诚德要求,强调在日常生活之中应“勉争体面,不得不诡无为有”。在日常行孝过程中,诚信品行教化亦被融入其中,古人云:“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当然,在跟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相处中,“以诚相待”同样也是维系家族和睦的一项重要因素,如“家庭间须坦怀相信,知无不言,若积疑不去,触处皆生猜嫌。”社会生活是家族生活更深层次的延续,由于儒家“五常”中“朋友有信”这一道德纲常的引导,“诚信”可以说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要求。由此,在人际交往中,传统家规族训明确要求:“朋友贵乎信,一与之言,心又如一,一与之行,内外不二,方为君子之交。”这种社会生活之中的诚信之道不仅局限于朋友之间,更是家族子孙在社会行为处事过程中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即“以身涉世,莫要于信。此事非可袭取,一事失信,便无事不使人疑。果能事事取信于人,即偶有错误,人亦谅之。”在政治生活中,传统家规族训同样包含有大量的诚信为官之道。如对于用人之道,要求“信得其人真时,即当用之无疑,疑则即不须用。”除此之外,这种诚信为官还体现在对人员的日常管理方面,即“凡待一切在下之人,宜严而恕。严非作威作福之谓,所谓赏罚必信,命令必果也。”在商业性家族之中,族内长辈往往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其子孙灌输诚信经商的理念,如“与人期约,不可失信”,而在商品价格公平方面,告诫后人“斗斛秤尺,俱要公平合市,不可过于低昂。”除了诚信家规族训的规诫,家族长辈在日常生活中言传身教的家长式引导同样对传统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教化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正所谓“同族义居,唯是主家者持心公平,无一毫欺隐,乃可率下。”更为重要的是,在家国一体的传统社会,这种榜样示范效应不仅发生在普通的家族长辈身上,同样也适用于掌管一国之家的君王,强调“凡人主必信,信而又信,谁人不亲?”君王无论在个人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必须将其内在诚信之德转化为外在诚信行为,通过日常行为示范来展示以诚立己、以诚立国的理念,这样才能真正立信于臣子,取信于民众,实现政令通畅、政治清明。由此可知,以传统家族为生存依托的社会个体正是不断在这些世俗活动中受到家族诚信规训的浸染熏陶和家长诚信行为的榜样示范,才能将诚德的天道义理同俗事践行结合起来,最终在自觉自知中实现诚信德性的哲理化与生活化的统一。

第三,礼法合治为重要保障。礼、法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在社会秩序调节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社会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并非使二者在各自领域独立发挥作用,而是以“德主刑辅”的方式共同实现社会秩序的调节。首先,传统诚信的“礼法合治”体现在诚信之“礼”对于诚信之“法”的引导。在诚信制度的设定方面,众多古代文献之中都存有对于“信”的相关记载,《周礼》中的“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及《左传》中的“继好结信”和“盟所以周信也”,等等。这些对于“信”的描述均内含某种契约精神,而这种契约精神显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价值有着相似之处。同时,“信”的这种契约精神亦随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熟被不断强化,甚至将“信”与法律直接进行挂钩,如“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律者,天下之大信”等论说。在具体的诚信法律制度方面,往往以诚信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为主。以忠信为例,汉代通过“不忠入律”来实现传统忠信伦理与法制的结合。汉代统治者将有违忠信的种种行为直接纳入汉律条款之中,如谋权篡位、诬罔不道、大不敬等行为,从而在保持统治者以德治国的同时,为“君为臣纲”的道德原则注入法律的强制效力。在传统诚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注重对于诚信道德的考量。如汉代的官员在进行案件断决时,不仅对法律上的欺诈行为进行道德评判,依据案犯非诚信行为发生的道德动机来判定其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惩罚,而且亦会遵循“春秋决狱”的原则来进行最终的惩戒指导。因为在传统社会之中,“信”是否为信,还要由其是否载道,或是否合于道义来决定。正所谓“信近于义,言可复也”,即所守的诺言是否能够兑现,取决于义,如果需要在诚信与否的问题上作出抉择,则可以依据“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的礼法标准,如果符合统治阶层所倡首的仁义道德,那么对于他的刑罚便会做相应的减轻,甚至是免除责罚,但是如果失信者的行为违背了天道义理,无论其是否故意,都会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和法律的严厉惩罚。其次,“礼法合治”还体现在传统诚信制度对于社会成员失信行为的刑罚力度不断加强,如对于诈伪一罪的惩戒,最初对部分严重的诈伪罪行只是采用杖刑或流刑来进行惩罚,而至明清时期对待同样的罪行则会采用极刑。这在以德主刑辅为治国理念的传统社会,无疑传递着一个利用强制的刑罚制度来维护诚信道德的讯号。由此可知,中国传统社会诚信“礼法合治”主要是通过“德主刑辅”的方式来进行推动,在二者先后及轻重的问题上,道德教化无疑是优于诚信制度,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制度惩戒则只是作为一种辅助的手段来保障社会成员在道德教化下真正养成诚德自律。

二、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时代传承困境

传统诚信文化对于古代社会的立人、兴业、治国起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社会体制发生巨变,这些具有重要价值引领的传统诚信因子想要真正适用于新时代的社会诚信建设,就不得不面对自身理论局限、西方文化迷思以及时代的变迁等时代传承困境。

第一,传统诚信理论的局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由此可知,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物质利益的保障,不论是个人的“小利”还是国家的“大利”,整个社会对于功利的追求是具有正当性的,因为只有全体社会成员拥有了丰富充足的物质财富后,才会通过“充分的闲暇时间去获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等—中一切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以此来丰富精神世界和提升道德品格。所以,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义和利并非处于一种冲突的状态。但是,由于中国传统诚信文化是建立在对诚信义理性哲学思辨的认知基础上,“诚”对于社会主体而言是一种“天人合一”的圣人之境,之所以依据诚信原则立身处事,并非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是因为主体对天道之诚和人道之诚的哲理认同所引发内心的自觉自为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无论做任何事情,只要遵从内心的“至诚”原则,便是恰当合宜的,即“诚者,不免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更为重要的是,在对“义利”这一范畴进行辨析时,这种诚信义理的哲学思辨往往突出强调诚信的道义性,对外在功利追求的合理性虽有涉及,但总体而言却始终表现出否定的态度,甚至这种对道义的绝对崇尚会将对功利的追求推向道德舆论的反面,使得社会成员对于诚信德性的追求往往脱离实际的经济利益,仅仅作为一种纯粹的人格魅力属性去苦苦追寻。然而,在当前社会,这种几乎不关涉外在利益关系的“至诚”状态显然只是适用于道德觉悟处于较高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于大多数普通社会成员而言,“至诚”无疑只是一种理想的人生境界,仅仅依靠主体内心对于诚信道德的自觉追求,穷极一生可能也无法达成这样一种理想的诚信人格,因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尤其是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之中,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现代性信用制度来确立的。因为处于陌生人交往模式的社会成员通过利益关系彼此交织在一起,双方想要获得长久稳定的利益,就必须要确立良好的信用关系。但是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在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时,如果缺少强硬的信用惩戒来控制潜在的失信风险,仅凭“在心,不在纸”的软性诚信道德自律往往就会显得苍白无力,为获得高额的个人利益,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最终也会不可避免的发生。

第二,西方诚信文化的迷思。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探索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裹挟下被动进行的,随之而来的不仅是西方现代技术的引进,同时也夹杂着西方文化的侵入,诚信文化同样包含其中。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西方诚信文化在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愈发明显。当然,注重理性契约精神和信用制度安排的西方诚信文化无疑更为适宜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点毋庸置疑,因为无论是中国式还是西方式,制度化都必然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在我国社会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借助西方诚信文化,尤其是仿照西方现代信用制度来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社会信用问题,必然会成为一种选择。然而,改革开放初期对于西方诚信话语体系的过度迷恋,导致我国自身的传统诚信文化传承陷入了樊笼之中,在之后的社会诚信建设中亦使得本土诚信文化的特色和优势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更为值得警醒的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其本身带有很大的虚伪性。它虽然能够为当代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各类的信用制度借鉴,但是其工具理性的弊端亦愈加明显,社会成员遵守各类信用制度仅仅是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而内心是否真正认同诚信道德却不得而知,社会各领域所发生的失信现象也恰恰证明了这一论断,即一旦能够通过制度漏洞而获取高额利益,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失信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只是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现代信用治理经验,而是要努力将其融合于那些适应于我们自身思维习惯的传统诚信文化之中,使我们自己的诚信理念突破西方诚信话语的理论框架,创设出一套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诚信治理方案,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助力。

第三,时代的变迁。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之所以能够以世俗生活为道德教化载体,并且获得切实成效,其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作用主要聚焦于以家族为单位的乡土熟人社会。马克思指出:“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思想的产生、变化和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客观环境,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古代族群式乡村,围绕耕地进行世代繁衍的社会群体被长期封闭在固定的区域之内,人际交往范围往往局限于族人、朋友、乡民等基本社会关系之中,彼此之间的日常生活存在众多交集,无论是交友、行孝,还是经商、为官,彼此都能够在共同的日常交集中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基于这种逼仄的人际交往空间和频繁的公共信息互动,导致社会成员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其将必然面临大众的唾弃和羞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遭受生存压力,从而最终形成这样一种具有中国传统思维的诚信道德制约机制,使得社会成员即使在面对巨大利益诱惑时,往往也会为了维护乡村道义、个人声誉和未来生存,最终选择坚守自己内心的诚信道德准则而不逾矩。但是在农业文明受到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冲击后,人们不再被土地所束缚,长久而稳固的传统社会生活方式被打破,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和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社会成员在交通出行层面,流动的规模、范围及跨度越来越宏大,在社会生活方面,追求的品质、种类及态度越来越多样,在网络应用层面,交往的对象、方法及模式越来越复杂。这就导致社会成员彼此之间共同的生活志趣和日常交集越来越少,甚至在发展滞后的偏远乡镇,社会成员之间的陌生感也越来越强烈。再加之现代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正当利益的追逐成为现代人的自觉,经济关系开始取代乡土间的人情关系,随之而来的便是传统熟人间的社会交往模式被彻底打破,日常生活交集开始瓦解,“旧思想的瓦解是同旧生活条件的瓦解步调一致的”。因而,在传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的传统诚信道德教化和约束机制在现代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亦逐渐被削弱。

三、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路径

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两者之间的哲学根基和价值指向有着高度内在契合性,再加之“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所以在破除中国传统诚信文化传承的时代性障碍时,必须要以解决当代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失信痼疾为导向,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引导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传承创新发展。

第一,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来看,“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之中,社会成员在自给自足的生产活动中,世代聚集在特定的区域生活,这种稳定的社会环境促成了特殊的乡规治理传统和强劲的民俗舆论压力,为规避社会成员的失信提供有效制约,但是这种传统的诚信道德约束机制显然并不能有效解决现代性的社会诚信难题,如果一味地墨守成规,不寻求变革创新,其甚至会成为构建现代信用体系的羁绊,因为“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由此,我们必须要结合社会存在的变化来寻求一种新的社会诚信治理机制,以现代契约精神来替代传统人际信任,用正式的诚信规则和制度来重塑社会成员的信用思维和行为。正如马克思所提到的:“在再生产的行为本身中,不但客观条件改变着,例如乡村变为城市,荒野变为开垦地等等,而且生产者也改变着,他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推进现代制度性诚信文化新形态的过程中,我们并不能完全摒弃掉传统诚信约束机制的优势,尤其是不能丢弃诚信道德的价值理性。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绝不应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人的生命更不能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无论是社会理想和人的主体价值,它的最终指向绝非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物质匮乏与精神桎梏的两难状态,而是在自由王国中的全面发展。这种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疑也包含着社会成员在道德层面的自主状态。而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恰恰在于它能够通过对天道义理的哲学分析来激活社会成员自发自觉对诚信道德的价值追求,使“勿失信”成为“人之道”的基本道德准则,而非仅仅出于物质利益的考量,继而最终避免人的物化。

第二,从实践论的角度来看,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返本开新”,不能只是从理论层面进行阐释和嫁接,更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传统的理论来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因为一旦理论脱离了具体的生活实践,它只能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概念,无法为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提供有效指导,就像马克思所阐释的那样:“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开新”亦是如此,我们同样需要结合时代的变化,将其深深地扎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场域,用鲜活的创造性思维来对其进行理论“开新”。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实践活动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新的特征,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便是与现代网络科技的全方面融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其中,即时手机网民规模达10.65亿,通信用户规模达10.38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31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9.11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5亿,线上办公用户规模达5.40亿,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达3.63亿。由此可知,现代网络应用几乎覆盖我国所有社会群体,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因此,在创新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表达时,必须要利用现代网络优势,依托网络社交媒体、虚拟现实技术、线上文化活动、在线教育平台等打造多种与传统诚信相关并体现时代性的现代网络精品和文化共享载体,真正将传统“主动式”自律诚信精神融入当代社会群体的日常生活。如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为用户打造多种与传统诚信相关的虚拟场景,还原历史诚信典故,用第一人称角度去体验传统诚信在立身处世、治国理政中的独特魅力,在寓教于乐中增强主体对于传统诚信的价值认同。

第三,从系统的观点来看,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该民族思维惯性、制度模式和生活方式的综合性价值体系,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质言之,在创新传承特定文化形态时,我们需要具备系统逻辑,从整体的视角对其路径构建进行规划。对于传统诚信文化而言,它的现代性创新传承必须要迎合我国社会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在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现实问题上,我国政府为了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导致的失信问题,本世纪初开启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路,经过20年来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社会诚信治理已初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现代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诚信缺失现象亦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高发频发,所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升级已迫在眉睫,而所谓的完善和升级则在于我们的信用治理除了需要继续借鉴西方现代信用治理经验的同时,现阶段更需要继承吸收符合我们自身思维惯性的传统诚信文化,而“社会信用体系是由信用法律、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征信模式、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教育等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传承不能仅仅聚焦于社会信用体系某个环节,而是要把传统诚信文化中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律法制度、教化方式等等那些向上向善的精华因子与社会信用体系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精准融合,开辟一条中国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路。如将传统诚信的天道义理融入信用制度,在保障制度不缺位、不缺威的基础上,突显诚信道德对制度的价值引领,激发社会成员对诚信制度的价值认同,使社会成员由“为功利而诚信”向“为美德而诚信”转变;在信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要深入了解受众群体的现实需求,“不能脱离实际,想当然、拍脑袋”制定相关政策;在信用教育方面,不仅需要制定宏观的诚信宣教政策,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和社会主流宣传,同时还应弘扬家庭诚信教育,在亲情教育和家长示范中提升孩子树立诚信价值观念的意愿,在“家校社”三位一体的诚信教育中提升社会主体的诚信素养。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五期“信用研究”栏目

作者:武林杰,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