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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六部门: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

来源 :中国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9 打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意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旨在避免“高进低出”以低价换市场的行为,淘汰为资金池而盲目扩大规模的企业。因为“高进低出”是不可持续的,只能依靠扩大房源而维持运营,常常以资金链断裂为终结。

《意见》要求,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建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对于租金水平的管理,《意见》要求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此外,各地还需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此外,《意见》指出,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