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保监会出台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为理财产品销售划出18条红线,明确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如果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同时,《办法》还明确提出,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伪造、单方面或失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发行或公布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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