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国家统计局起草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国家统计局1月28日发布通知,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
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共5章26条,其中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标准,规定了认定流程和文书内容,增设了开展认定工作时限要求及认定前告知程序;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公示、共享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流程,规定了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监管惩戒措施及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明确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实施部门的信用分级管理权限等内容。《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统计机构自我纠错和内外部监督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救济途径。
据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2021年1月印发《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单规范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部门对现行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设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制度要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并明确认定和信用修复程序。
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初正式启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立法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国家统计局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兼顾信用惩戒作用发挥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原则,整理搜集有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和信用修复法规文件,结合统计督察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通过调研座谈了解地方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建设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国家统计局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并于2021年先后两次在统计系统征求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吸收采纳,并经国家统计局常务会审议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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