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指出,《指导意见》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求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做好公示。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会员费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押金、会员费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指导意见》还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使用用途进行规定。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在退费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李邦华介绍说,预收费监管制度设计,总体把握三个原则:
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群众关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等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链条监管,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抓住重点领域。结合当下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特点,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
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密防范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明确三条“安全底线”: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交费。
“围绕这三个原则,《指导意见》采取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空间,从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李邦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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