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老赖”限坐飞机、高铁制度实施将近半年,每期名单都会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事实上,类似的诚信约束机制已在资本市场多个领域运行。上证报记者了解到,多家公司IPO时曾因有独董存在行政处罚“历史”,公司与问题独董“划清界限”后才被正式放行;也有上市公司的新一轮融资行为因历史罚单而搁浅;还有在事中监管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历史表现也会影响到监管部门的检查频次和量裁决定。
公众投资是证券市场的“血液”,投资者信心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元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信心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根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约束机制正在日益完善,市场各类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已基本成型。
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逐步走向全覆盖
健全覆盖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基础要求。2008年底,证监会系统统一的“诚信档案”平台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行。2011年,证监会开始在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升级建设“诚信数据库”。截至2018年10月初,诚信数据库共收录主体信息99.51万条,包括市场机构7.05万家和人员92.46万人;行政许可信息2.89万条;监管执法信息2.61万条;部际共享信息1129.6万条,其中工商领域失信信息1013.4万条、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15.6万条、海关认证信息3403条,重大税收违法信息1981条,其他共享信息302条。诚信数据库主体数据不断丰富,信息内容不断充实。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探索建立起诚信监管约束机制,持续推进诚信信息在监管环节和市场领域的同步运用。对内,强化监管环节的诚信约束要求。在开展许可审批中,对诚信档案数据库每单必查,有关失信信息将作为公开发行证券、设立或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等市场活动审核备案的重要参考;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有关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区间的酌定情节。在进行日常监管中,根据被监管机构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对外,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要求。在开户环节,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查询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在信用类业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查阅客户、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在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时,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
联合惩戒增强诚信约束与引导
2018年3月初,证监会作为首批7家中央单位之一,与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两份文件,在铁路和民航领域,对包括证券期货领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开展联合惩戒。
据了解,截至10月初,证监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5批特定严重失信人名单共计91人,包括84名“不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和7名“不履行公开承诺主体”。名单公示前后,部分当事人迫于失信惩戒威力与舆论压力,主动缴纳罚款。易事特实控人何某某缴纳1.28亿元罚款后,公司发布公告,引发多家媒体高度关注与积极评价。金亚科技高管何某等14人、华泽钴镍高管芦某某等2人、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某某、做市商操作员岳某等陆续缴纳罚款,并从公示名单中移除。数据统计显示,“限乘限飞”实施仅4个月,拒不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占比已下降10%。
部际联合惩戒为诚信监管装上了“牙齿”。截至目前,证监会已签署36份联合惩戒备忘录,把联动奖惩的覆盖面扩大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40个部委的监管领域,特别是针对资本市场的严重失信主体,让诚信约束与惩戒措施实起来、硬起来。
例如,2017年5月,海关总署对列入证监会推送的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名单的海关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一是下调了2家高级认证和21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1年内限制上述企业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或者一般认证企业管理;二是限制52家一般信用企业1年内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或者一般认证企业管理;三是将包含上述75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实施严密监管措施,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在部际联合惩戒中,一些其他领域的失信主体,也会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受到联合惩戒。例如,某投资公司通过地方产权交易所,以电子网络竞价方式摘得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50%股权。然而,证监会在审核中关注到,该投资公司因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等情况于2年前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被罚款近340万元。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最近3年不得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此,证监会向该投资公司提出补正要求,待该投资公司行政处罚满3年并补齐更新相关材料后,才正式受理此次股权变更申请,并依法审核。
多家上市公司品尝失信“苦果”
据上证报记者了解,多家公司IPO时曾因独董存在行政处罚“历史”,公司与问题独董“划清界限”后才被正式放行;也有公司的新一轮融资行为因历史罚单而搁浅;还有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历史表现也会影响监管部门的量裁决定。资本市场失信主体在多领域行为受限的格局已基本形成。仅2017全年行政许可审批中,因当事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要求解释说明33起,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24起,申请人提出更换人选6起。
例如,2017年,某公司在IPO封卷进行诚信档案查询时被发现,公司原独立董事潘某因曾任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而接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给予警告及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未及时将前述事项报告证监会。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办法》第55条规定,对发行人给予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目前,公司已更换该名独立董事。
另一家知名创业板公司在通过发审委审核后的会后事项中,有关部门查询诚信档案时发现其独立董事郭某某因在某公司IPO及年报审计服务中担任签字会计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郭某某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该独立董事立即向发行人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发行人完成独立董事的更换工作。
还有,某公司曾于2016年向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审核过程中,交易所查询诚信档案发现,发行人因募集资金转借关联方使用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7年初受到辖区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核査,上述事项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发行的情形,并对该项目终止审核。
诚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本质需求,是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关系的内涵要求,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现实需要。随着诚信信息共享与应用力度不断加大,资本市场的诚信之网正越张越大、越收越紧,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资本市场诚信环境,必将蕴蓄更多的信心与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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