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网站消息,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9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印发通知。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1)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统称“失信责任主体”)。
关于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备忘录指出,对于联合惩戒措施方面,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等。
此外,备忘录强调,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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