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共同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办法》中明确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此外,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同时,《办法》对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也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什么样的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根据《办法》,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给予奖励。同时,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办法》要求,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办法》还提到,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记者了解到,在《办法》公布的当日,国家医保局还公布了各地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了国家医保局微信平台举报通道。国家医保局呼吁广大社会机构和群众,凡发现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应及时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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