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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

来源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2 打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一重要精神是我国治理信用缺失,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南。信用缺失在我国由来已久,问题严重,影响极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十分必要。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多方面着手,最重要的是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古人说,治乱世,用重典。我国信用严重缺失,只有通过加强法治,才能得到根本扭转。我国信用缺失与我国信用法制建设存在缺陷有着密切联系。

  信用法制建设立法不全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我国已有不少立法,但存在立法不全问题,至使对不少信用缺失问题整治无法可依。例如,针对信用缺失造成的严重恶意欠薪问题,我们国家已有立法,但是对恶意欠债问题,至今没有引起法制部门的注意,至使当前的恶意欠债问题十分严重。例如政府欠企业的债,政府欠施工部门的债,政府和企业欠银行的债,企业欠企业的债,个人欠企业的债,个人欠个人的债等等,这些现象十分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个人、单位、政府不是没有钱还,而是有钱故意不还,即使将别的企业拖垮,将人气死也不愿还钱。有的债务人甚至对债权人气势汹汹,口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狂言,以至出现黄世仁怕杨白劳的现象。所以,民间有一句话说得很俏皮,你要得罪一个人,你就把钱借给他。有的人得出经验,如有熟人来借钱,你不如干脆适量送点钱给人家,这样做,不仅留下了一份人情,日后还不会因讨债而得罪这个人。现在有不少企业,它能不能存在下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决定于它的讨债能力。在一个企业中能讨还债务的人绝对是能人,会受到重用。所以,社会上五花八门的讨债公司就应运而生,各种社会问题也就不断出现。在立法不全方面还有,例如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不包括养殖过程。《产品质量法》不包括初级产品等。

  对信用缺失的惩罚力度不够

  对信用缺失造成的问题本来应该给予严厉打击,目前我国在不少方面虽有立法,但惩罚力度明显不够。例如,我国《商标法》规定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明显过轻。如违法分子伪造名烟,非法收入可达500万以上的利润,500万罚掉20%,即100万,还有400万,对违法者来说,是十分乐意的。因信用缺失的成本太低,助长了长期信用缺失。工业发达国家的情况不是如此。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者、经营者要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我们的近邻新加坡对有假冒劣迹的生产和经营者,除罚款、监禁外,还要处以鞭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加强信用建设,国外的许多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信用法制建设执法不严

  对社会信用缺失的惩罚,即使有的已经有立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执法不严现象十分突出。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存在。现在不同区域之间的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经济纠纷,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利益,都会对本地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明明是本地企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法院都已作出判决,由于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判决也无法执行。二是腐败掺杂执法过程中。现在不少信用缺失案件出现后,讲情的、找关系的、打招呼的等等各种现象都会出现,最终导致以情代法、以钱代法、以政代法、以言代法,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

  因此,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必须重视信用法制建设。(作者 黄铁苗 系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