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市日前制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建立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按照机制要求,天津市各区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社、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贯通与法院、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惩戒信息,以建设施工单位经济纠纷、工程进度异常、工程款拨付不规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异常、实名制管理异常、重大舆情等信息为重点,加强监控和预防。
构建农民工欠薪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人社、住房城乡建设与市政府8890便民专线、公安110求助、信访维稳接待、市政府督查、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一点受理、多点联动、协同监管。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问题突出的投诉和线索,要立案处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信息推送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欠薪问题符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列入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贯通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法院、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的信用平台,建立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劳动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法院负责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资失信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新项目;对拖欠工资失信的施工单位,禁止其参加新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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