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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提及信用监管的政策文件梳理(中共中央、国务院)

来源 :信用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4-18 08:28 打印

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顺应商事制度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监管创新。近年来,信用监管已成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也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和不断自我完善的土壤。基于此,本文梳理了近三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及信用监管的政策文件。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2022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1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

(四)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建立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改造升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2021年1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结合“互联网+监管”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进一步提高信用监管科学化水平。明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等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编制企业信用监管指数,动态优化指标模型,发挥信用监管指数在行业性、区域性监管中的导向作用。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机制,加快推动信用信息嵌入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强化信用监管对重点领域监管的支撑作用,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信用监管专门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水平。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2021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

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

2021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国办发〔2021〕46号)。

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各类信息平台作用,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评价体系。以冷链食品追溯为突破,形成以责任主体为核心的追溯闭环,对跨部门、跨地域的全链条追溯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为信用评价提供数据支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冷链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力度,推广信用承诺制,推进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21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1〕25号)。

(十)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十一)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逐步做到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以及主要风险点精准识别和预测预警。


◆《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

2020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易+”工程。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加强违法惩戒。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

(三)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2019年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