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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诚信?诚信何用?

来源 :七台河市诚信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5 打印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孔子、孟子等中国古代大思想家都对诚信作过精辟的论述,中国古代文化十分推崇诚信,“民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等,为我们留下了无数守信践诺的千古佳话。这些都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为我们今天建设诚信社会提供了深刻启迪。
  
  我们党历来重视诚信建设,把诚信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是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明礼诚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胡锦涛总书记站在全局、战略和历史的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创造性地把“诚信友爱”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胡锦涛总书记的有关论述,极大地丰富了诚信的内涵,赋予了诚信鲜明的时代特色,为我们加强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正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用诚信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秩序的运行基础;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

  那么,什么是诚信?诚信的含义是什么?诚信与信誉、信用、信义有什么关系?诚信有什么作用?如何判断诚信与失信?怎样恪守诚信?

   一、诚信的含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从远古时期起,人们就极力推崇诚信、歌颂诚信,说诚信是“国之宝也”、“德之固也”、“言之瑞也”、“善之主也”、“礼之器也”,总之一句话,诚信极为重要,希望大家遵守。后继的儒家更是把诚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列为“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那么,何为诚信?

  1、诚信一词的由来

   诚信一词最早是分开使用的,“诚”和“信”都是传统道德的主要内容之一。最早将“诚”与“信”连用的是春秋时代齐国著名的政治家、经济学家管仲。他明确提出:“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认为诚信是凝聚人心、使天下人团结一致的精神基础。

   2、何为“诚”、何为“信”?诚信的含义是什么?

  (1)《汉语大词典》如是说:诚实、真诚、忠诚谓之“诚”;诚实无欺、实践诺言谓之“信”。连起来即为“诚信”,人之品性之谓也。

  (2)“诚”、“信”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诚”和“信”本来是两个意义相近的词,常常用来互相训释。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从人言。”。古代张载说:“诚善于心谓之信。”但细释古书可以知道,“诚”“信”二字,意义并不完全相同。诚是真实不欺的品格。古代思想家先后对诚做过很多解释,如“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诚,实也”;“诚者,不欺者也”;等等。这些解释其义大体相同。概括地说,诚即是有真心、真言、真行,不存伪诈。诚的基本要求就是不自欺、不欺人。信的本义是“从人”、“从言”,“人言为信”,其意思就是说,一个人说出的话、许下的诺,就一定要做到、要践行。信与诚一样,其基本要求也是真实不欺,但它更侧重于对人讲话的真实不欺,要遵守自己对他人的承诺。“就言上说,是发言之实”;“就事上说,是做事之实”。 也有人说“诚”的本义是真实、真切,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诚实、真挚等含义。“信”的本义是求真、守诚,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追求真理、信守承诺等含义。

   (3)“诚”与“信”的区别

   “诚”与“信”之间侧重点不同。“诚”是为自己的,“信”是为他人的。“信”字有“诚”字所没有的含义,就是信任关系。信任关系只有在两个主体之间才能展开。要么是自己信任别人,要么是自己得到别人的信任。使别人信任自己,就会逐步形成与诚信的道德,你的一言一行可以为别人所相信,你就有了信誉,也就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信任你。使人信任也要分具体情况来看待,使人信任尽管最接近诚信,与诚信的距离最近,但真正做到诚信,建立起众口皆碑的信誉,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通过虚伪的欺骗所建立起来的信任,往往经不起时间的验证,最终将成为一种最大的失信。这样的言行是不一致的,终究是会被识破。可能当事人一时无法看透,但这一切无法瞒过旁观者的观察。欺骗终究是欺骗,最终被拆穿时,也是信任关系结束的时候。诚信是人们为人处世的一项基本义务,而不是仅为个人的内心道德修养。

   (4)“诚”和“信”之间存着的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是信的基础和前提,故有“不诚者失信”、“诚故信”之说。在古人看来,一个人只有诚“有于己”,方能信“见于物”;只有诚于内,方能信于外。不诚实的人,虚伪狡诈,出尔反尔,不守信用,无“诚”则无“信”。“诚”与“信”,往往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可以互相来说明对方。

   (5)诚信的含义

  A、诚信,即诚实守信,就是诚实无欺、恪守信用。推而广之,诚信就是心想、口言、身行的一致,即言为心专声,言行相符。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从法律范畴来说,诚信是一个行为规范,是指善意地做出和履行承诺。

  一定意义上讲,“诚信”就是求真务实,追求正义。它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精湛的技术、技能、优美的质量,科学的管理和完美的服务等。诚信的意思就是要立足于道德自我,面向他人,在人际关系中讲诚实与信用。诚信还包含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孔子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因而,诚信含义之中,还应该包含着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责任的精神。

   B、传统诚信与现代诚信的含义

   如果从思想史的角度去观察,就可以发现,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伦理准则,诚信是中华文化中的基本道德观念之一。上千年前,儒家对“诚信”的内涵有着详细的解释。主要有三点:一是以“诚”为真实无妄的本然之道,二是以“诚”为道德之本、行为之源,而以“信”为德目之一,三是重视“诚”的实践,强调言行一致。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那么,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下,诚信又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

   首先,既然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那它就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精神。在诚信这把精神的标尺面前,一切的虚情假意和欺瞒诈骗都将无所遁形,遭到无情的揭露与批判。

   其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平的处事态度以及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再次,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现代诚信是在对传统诚信理念批判地加以继承的基础上,又吸纳了公平、正义、独立、发展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中的文化元素,从而形成了适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道德操守和价值取向,成为约束和规范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的又一强大的精神力量。

   C、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

   诚信属于法律文化范畴也属于道德诚信范畴。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被人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也发生了一些变异,具有了法律上的特殊的宗旨和功能。实际上,道德诚信是在为法律诚信作基石,它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法律诚信发挥着作用;而法律诚信在骨子里也恰恰体现着道德诚信的要求,它也无时无刻不在实现着道德诚信的使命。一方面,许多违反道德诚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也有割不断的联系,恪守道德诚信也是法律诚信的要求。

   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与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孰大?

  很明显,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比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大。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

  一般情况下,一个失信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失信者不但要承担道德的谴责,而且要承担法律的制裁。这个原则在有合同关系的行为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大多国家都将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合同一方失信了,他不但要承担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下,一个失信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并没有违法,失信者只承担道德的谴责,但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一般表现在非合同关系的行为中,比如:一些抢注商标行为,属于违反基本的商业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领域,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与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差别在缩小,比如:还以抢注商标行为为例,很多国家将代理商和经销商抢注其代理商品的商标行为,确定为可撤销或无效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领域,由于新事物出现和立法滞后的矛盾,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与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差别可能扩大。

   二、诚信的类别

   按照诚信的对象,从行为善意指向的对象,可将诚信分为三个方面,即:对自己诚信、对利益关系人诚信、对社会诚信。

  (一)对自己诚信,也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它不要求人们为他人利益而损害自身正当权益;

  2、它提倡和鼓励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3、当知道或应当知道履行自身义务会损害自身正当权益时,应中止履行义务并积极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崇高或高尚,诚信不是崇高或高尚,它低于崇高或高尚。如果一个人损害自身正当权益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正当权益,属于舍己为人的行为,属于崇高或高尚的行为,不属于诚信行为,其价值明显高于诚信行为,这种崇高或高尚的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但是不能强求人们以此为行为标准,更不能责备没有按该行为标准做事的人。

  关于纵容或宽容。如果一个人损害自身正当权益的结果,是失信者获得了不正当权益,并且这个人已知或应知该不良结果的发生,但仍然放弃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动机或努力,就属于纵容或宽容。如果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因,是失信者已具结悔过,这种放弃就是一种宽容,否则,就是一种纵容,纵容会助长失信行为的滋长和蔓延,伤害更多的人和社会公序良俗。

  提倡和鼓励人们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可以遏止失信行为的滋长和蔓延,但是人们都有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自由,尤其在维权成本高的情况下。所以,对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人,应予理解、鼓励和支持,反对对失信行为纵容和不当的宽容,但不能强求人们以此为行为标准,更不能责备没有按该行为标准做事的人。

  (二)对利益关系人诚信,有以下五个方面:

  1、它要求在追求自身权益的时候,以不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前提;

  2、它要求在不损害自身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或在履行自身承诺时,尽量增加他人的正当权益;

  3、当知道或应当知道履行自身义务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时,应中止履行原定义务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4、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自身义务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维护他人正当权益;

  5、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

  (三)对社会诚信,主要表现在遵守法律和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三、诚信的引申

   1、伴随与“诚信”这个词一起出现与使用的还有:诚实,信义,信用,信誉等等。它们在词义上相近,但也有区别。诚信包含了诚实的意思,诚信是有选择的“诚”与“信”,但不是单纯的诚实,这里所指的诚信,是正直的诚信。

   2、最能与诚信一词一起出现与使用的就是“信用”。“信用”在字典上的解释是“能够履行和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信用”一词在市场中最常用,指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换中延期付款或交货方式的总称。 信用一词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信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含义,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待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二是信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含义,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三是信用在法律方面的含义,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债权、担保、保险、票据等均以信用为基础,同时,诚信也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信用“的解释上就可以看出,它包含着对他方的信任,所以“信用”一词从经济学术语被推广到社会的地方,出现了经济信用、政治信用、个人信用等等,构成了社会信用。

   (1)广义的信用,即我们经常所讲的“诚信”,换言之,诚信,即是广义的信用,它主要是指各类主体在处理各类事务中应当“诚实信用”、“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它是一种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我们通常讲的“信用丧失”就是说的诚信丧失。广义信用即诚信,是一个行为准则,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

   (2) 狭义的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属于经济范畴,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当中赊销或预付当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对于狭义的信用,也可以理解为能力,即: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或是:一种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

  四、诚信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诚信在企业与社会中的重要性“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中国人就以守信义、讲信用而闻名于世、它是企业和员工应具备的基本道德。有了它企业和市场的经济活动就有了精神支持。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表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和人类一切生存活动之中,它影响着一个国家、一个城市、一个企业的竞争力个人失去它,则无立身之本;企业失去它则无立业之基.其后果不堪设想。坚持“诚信”是人生最伟大高尚的品质,是做人和经营企业的基本准则。是生产、生活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家的生命,也是经营者争取和吸引客户的磁石。

   诚信所表现出来的不单单是一种口头的承诺,在某种程度上更代表了一种责任与义务,成为一种制约机制的法则,当这种法则成为一种无形的约束力时,那么他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往往是成几倍数的在扩散;这种制约机制遭到破坏时,小到个人、家庭的破裂,大至国家沦丧。

  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如一个企业)、一项社会事业(如一个行业、一项职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很难设想,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企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会有长期立足之地。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立业,才能顺利发展。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说,“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它不仅对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导正社会风俗、医治社会精神疾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涵养,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培养有知识、有作为、讲道德、守法纪的一代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立国、立业之本,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宝。

  五、诚信与失信的判断

  既然诚信如此重要,那么如何具体地判断一个行为是诚信的还是失信的?

  诚信作为一个行为准则,也可以称之为一个行为标准或行为规范,它是判断一个行为诚信与失信的标准,那么如何具体地判断一个行为是诚信的还是失信的?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发布的诚信含义,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诚信的标准。

  1、承诺。我们在论述诚信的含义时,首先应探讨一下承诺的定义。

  (1)作为法律概念的承诺

  承诺一词在合同法中,被定义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第21条)”,该定义属于一个法律概念,在特定语景下使用,仅用于解释和确认合同的订立,因而不具有一般意义,但是它表明了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

  (2)作为信用专业术语的承诺

  承诺是组织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从承诺的形式上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隐含的承诺。

  明示的承诺:指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明确约定的文件或单方面明确做出的承担义务的文件,如合同、样品、广告、说明书、公开文件、承诺书等。

  隐含的承诺:指虽未明确约定或明确做出但应遵守的其它要求,如适用的法律法规、产品或服务当然应具备功能或用途、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等。

  2、诚信是一个行为规范,是指善意地做出和履行承诺,它包括以下五个层次:

  (1)遵守法律、法规;

  (2)做出并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

  (3)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如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做出的承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

  (4)对于因意外而没有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善意地对待利益相关人。

  善意是指在做出和履行承诺的过程中,手段应正当、合法,要不损害他人和自身的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正当权益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然获得或应自然获得的权益和以合法的手段获得或应获得的权益。

  诚信的最高层次是遵守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最高体现,所以诚信首先应当是遵守法律、法规。

  诚信的第二层次是履行自己做出的合法、有效的承诺。诚信并不是遵守所有的承诺,而是遵守合法、有效的承诺。这里将承诺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有效的承诺,另一类是非法、无效的承诺,如果要求人们遵守所有的承诺,诚信在特定情况下就可能变成愚蠢的约束,使诚信者受害,对于因自己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做出的承诺,以及显失公正或因对方乘己之危而做出的承诺,人们不必履行。

  诚信的第三层次是对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这是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即存在形式上的有效性,如果当事人认为无效或不合法,应当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撤销或变更,否则可能会陷于被动,也影响法律执行的正常秩序。

  诚信的第四层次是对因意外而没有履行的承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包括继续履行、赔偿对方损失和争取谅解,因意外原因而违约的,只有积极补救,才能弥补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才能证明自己违约的意外性,重新获得对方的信任与支持。

  诚信的第五层次是善意地对待利益相关人。该要求是针对一些人巧妙利用法律的空白精心设置合同陷阱的,也是一个兜底性的和实质性的要求。

  第一层次与第五层次有时表面上好像会出现一些矛盾,其实,法律一般在制定时已考虑到善意与公序良俗原则,这两个层次从实质上是统一的,根据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恶意的合法是形式的合法,其实质是违法的;善意的违约,是形式的违法,其实质是合法的。

  第二、三、四层次与第五层次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矛盾,这也是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之间的矛盾。

  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上述所有层次,那么就是一个失信行为。

   六、如何恪守诚信

   恪守信用是从古至今所一贯被遵循的信用观,人无信不立,信乃立人之本、立国之本,要求做到诚实不欺、信守诺言这一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从本质上讲,恪守信用又要合乎义理要求,就是不仅注重其外在形式,而且还要看其精神实质。从我们的自古以来的大量的生活经验说明,由于主体素质、客观环境等等的制约和不断变化,人们在人际交往中说过的话、许下的诺言并非都能做到,甚至并非都应该做到。言行一致与否,即讲信用必须以义理为宗旨,坚持信的道德标准,守信、重义与正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商品交换对信用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并成为中国传统商品交换的原则规范,恪守信用因而也就成了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原则,并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普遍道德准则。它不仅培育了中国儒商的优良商业道德,而且也成为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现代信用由来与发展的基础,如果背离或缺失,成功的市场经济将无从谈起,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我们每个组织和个人,要做到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上学或参加各种活动,一定要准时赶到。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如果我们在履行诺言过程中情况有变,以至无法兑现自己的诺言,就要向对方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这与言而无信是完全不同两件事,所以说树立诚信要从点点滴滴做起。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恪守诚信的传统美德,还要把“江湖义气”与恪守诚信区别开来,认清“江湖义气”的实质和危害,不被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俗所污染,做到恪守诚信。

   诚信,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又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规范,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

   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

   (一)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就是说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古代圣贤哲人对诚信有诸多阐述。比如:孔子的“信则人任焉”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以诚而立”;孟子论诚信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墨子曰“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老子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也极重诚信 :“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把“本真”看做是精诚之极至,不精不诚,就不能感动人,这就把诚信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韩非子则认为“巧诈不如拙诚”。总之,古代的圣贤哲人把诚信作为一项崇高的美德加以颂扬,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二)诚信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诚信原则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始自罗马法,后来被法制史中重要的民法所继承和发展,比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如《瑞士民法典》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诚实信用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诚实信用”是并非一般的道德准则。在诚实信用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因此,诚实信用又是支撑社会的法律的支点,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三)诚信是治国之计

   诚信为政,可以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倘若言而无信、掩人耳目、弄虚作假,社会就无从安定。古有“欺君之罪”, “欺君”不仅是冒犯尊严,而且会误导决策,祸国殃民。“欺民”亦不可,所以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把“诚信”作为统治天下的主要手段之一。唐代魏征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之重要。

   当前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德治国”,是诚信为政的体现,也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落实“以德治国”,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精神品质,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时代的要求。

   (四)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

   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讲信誉、守信用是我们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和要求,也是外人对我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如果一个从业人员不能诚实守信,那么他所代表的社会团体或是经济实体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任,无法与社会进行经济交往,或是对社会缺乏号召力和响应力。因此,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也是任何一个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作为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其基本作用是树立良好的信誉,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行业形象。它体现了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从而影响到该行业在未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无信不立”,对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只有守信用、讲品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