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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来源 :源点credit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2-03 09:57 打印

国家 · 新规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审核登记机关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相关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一)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

(二)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第三十条 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上述违规情形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公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正)》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正)》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省级 · 新规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担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专门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出租人、承租人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法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招投标、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支持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

 

《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毒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监督管理职责)

疾控主管部门对消毒责任单位的消毒工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以及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强信用监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消毒责任单位落实消毒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疾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疾控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将消毒监管信息纳入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九条 (消毒质量控制体系)

市疾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消毒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消毒质量控制方案,对消毒产品、消毒活动、消毒服务等进行质量控制,并将有关结果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毒质量控制结果纳入机构等级评定指标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评价指标。

疾控机构应当建立具备相应消毒产品评价、现场消毒评价能力的消毒实验室,具体开展消毒质量控制相关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领域的信用管理机制,形成信用评价标准,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信用激励或惩戒。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土地管理信用制度,依法将土地管理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盟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档案,依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市级 · 新规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制定监管清单,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建立临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物业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人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并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全面、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并主动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聘请第三方机构为承接查验提供专业服务。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关于扬尘污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将其执业情况、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评价的标准,依法加强信用管理,引导和激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规范经营。

 

《营口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

《营口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等管理机制。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步行街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多元参与信用评价的诚信机制,激励守信经营,打造诚信示范街区。

步行街区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客观真实地提供商品、服务信息,不作虚假宣传、虚假促销。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经营者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和执行,培养居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提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根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村(居)民开展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奖惩。

 

标准 · 新规

 

《消费品在线信誉 等级划分方法》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T 41562—2022

标准名称:消费品在线信誉 等级划分方法

归口单位: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2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消费品在线信誉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等级表示方法、等级划分要求等。适用于消费品在线信誉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