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网信办、经发局、商务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提升政府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信用延安建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安分行、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1901号)和《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陕发改财金〔2017〕1093号)文件精神,按照《信用延安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延市办发〔2017〕1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认定、项目审批、确定或推荐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各类试点示范等工作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记录;在项目招投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二、企业公共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来源渠道
1.企业公共信用记录查询:依托网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系统或网站,查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由延安市联合征信中心打印、盖章,供信息使用者存档备查。
一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信用中国网站、信用陕西网站、信用延安网站;
三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是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2.企业信用报告来源: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分析评价,按照“三等九级”制划分,给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三、使用信用报告的具体要求
市、县(区)两级发改委系统、商务领域应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作为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业务审批中,根据情况要求企业出具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同时在制定全市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时,应将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纳入重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条款中。
1.在招投标项目中设置信用资格审核环节,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法人)书面提供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取消投标资格。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出应用信用报告的加分规则,信用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及具体要求进行打印,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构盖章及其机构的国家信用管理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应核查使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作为重要决策参考,在行业信用分类监管评价、采购筛选等环节作为评分指标或限定条件。对信用A等(含AAA、AA、A三个级别)的,在采购筛选、评审环节、政府资金安排使中给予适当加分;对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下或不提供信用等级的,在采购筛选、评审环节、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中限制参与。
3.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发改委系统、商务领域应把申报人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于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B级信用等级及以下的企业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4.在其它行政管理事项中,把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作为必要条件和重要参考依据。
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使用期限说明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有效期为1年,若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重大事项的,则以跟踪评价报告为准。
五、保密要求
1.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条款及行业从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规范的保密制度,对企业的信息数据妥善保管,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防止和杜绝信息泄露。
2.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制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留存管理制度,建立查询和使用台账,妥善保管企业相关信息数据,依法保守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防止和杜绝信息泄露。
六、提供信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市网信办(市信用办)在全市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严格审核,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政管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应用工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模板等信息通过“信用延安”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职责
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陕发改财金〔2017〕109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出具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并对企业信用状况持续跟进,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实时更新,同时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送市网信办(市信用办)备案。
八、监督和管理
市网信办(市信用办)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本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中共延安市委网信办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安市商务局 延安市信用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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