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出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等任何一项突发事件,经省爱卫会专家委员会认证,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荣获国家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市、县要在城市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3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办于当年组织复审,并于6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全国爱卫办。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2年复审一次,所在市爱卫会于复审当年6月底前组织自查,并将结果报省爱卫办。
已获得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出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发生重大饮用水污染事故等任何一项突发事件,经省爱卫会专家委员会认证,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2009年4月28日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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