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应该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收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必须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今日起,《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全市各类电梯已近3万部
据统计,目前,全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电梯已近3万部,我市电梯保有量占全市特种设备总量的44%,居各类设备之首,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最为密切的特种设备。为了更好地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西安市质监局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西安市电梯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特别在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落实运行管理费用、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实施节能管理措施、实现监管共治机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使用超15年必须定期评估
该《办法》还对电梯的安全检测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而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另外,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物业应每半年公布电梯费收支
物业与业主就有关电梯费的纠纷都曾在我市一些小区出现。为了更好地对此予以规范并管理,该《办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电梯运行费应当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收支情况。”若物业不及时予以公布,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全市各类电梯已近3万部
据统计,目前,全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电梯已近3万部,我市电梯保有量占全市特种设备总量的44%,居各类设备之首,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最为密切的特种设备。为了更好地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西安市质监局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西安市电梯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特别在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落实运行管理费用、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实施节能管理措施、实现监管共治机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使用超15年必须定期评估
该《办法》还对电梯的安全检测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而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另外,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物业应每半年公布电梯费收支
物业与业主就有关电梯费的纠纷都曾在我市一些小区出现。为了更好地对此予以规范并管理,该《办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电梯运行费应当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收支情况。”若物业不及时予以公布,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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