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卫办规划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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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委(局)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
推进电子证照建设应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卫生健康行业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利企惠民、强化服务,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版面式样、统一目录资源、统一编码规则、统一数据格式”的要求,促进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任和共享共用,进一步夯实全民健康信息化发展基础,为构建卫生健康行业(含中医药行业,下同)数字化监管和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框架
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体系采用国家、省、地市三级架构。在国家层面,建设国家级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级电子证照系统),为各地制发电子证照统一赋号,并对各地制发的电子证照进行及时归集,为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联互通提供支撑。在省级/地市级层面,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部署本级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以下简称省/地市级电子证照系统),供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使用,按照“谁办理、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制发共享卫生健康行业各类电子证照,实现数据采集、电子证照生成、电子证照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12月,完成国家级电子证照系统建设、部署,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改造。制定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统一标准。
到2021年3月,搭建卫生健康行业国家、省、地市三级电子证照体系架构,完成试点地区(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部署,开展各级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与辖区内卫生健康业务生产系统、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工作,确保试点地区业务办理结果及时生成电子证照,并实时上传至国家级电子证照系统,实现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全面支撑。
到2021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部署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全部电子证照对各层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支撑,积极探索电子证照与卫生健康信息平台的融合应用,深度挖掘电子证照在行业中的应用拓展。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制度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应用需求,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监制的各类电子证照的照面样式、业务元数据项、证照标识、证照类型代码、证照编码等标准规范,梳理相关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应用规则;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制定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制的电子证照相关地方标准规范,梳理相关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和应用规则。明确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生成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以及电子印章样式和使用等工作要求。
根据电子证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标准规范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检验、清洗电子证照数据,对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数据进行检查和清洗,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逐步实现电子化。建立信息核查机制,确保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全面部署各级电子证照系统。各省级/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本级电子证照系统,并实现与同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确保根据业务办理结果及时生成电子证照。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印章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样式要求,建设电子印章系统,对接本级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为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印章签署功能,确保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
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与国家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做到实时将省域内电子证照上传至国家级电子证照系统。
(三)全面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重点领域全面推广应用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对于已持有纸质或IC卡证照的,可通过各地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业务办事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办理电子证照,并由原业务办理机构制发。对于新申请证照的,经业务办理机构许可后,实现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同步签发。
(四)强化电子证照系统安全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依法依规使用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建立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系统国产密码应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数据提供安全支撑。做好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数据备份工作,保障系统安全互联、信息安全共享。
五、行业应用
(一)规范亮证验证应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亮证、验证的业务应用场景,对卫生健康行业持证主体出示的电子证照或下载打印的纸质凭证的合规性予以认可,并可在线对其真实性进行核验。
(二)优化政务服务应用。通过各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出生医学证明、医师执业资格等电子证照共享共用,促进跨部门、跨地区“一网通办”,优化行业办理事项流程、简化办事材料、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支撑卫生健康行业更多便民惠民应用。
(三)支撑业务监管应用。以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建设为契机,建立行业证照数据信息库,探索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行业执法监督等系统的融合应用,实现对医疗服务和执业监督重点领域的动态管理,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四)拓展社会创新应用。推进电子证照与电子合同等融合应用,积极拓展电子证照在信用评价、互联网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打造电子证照应用生态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统筹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有关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工作任务台账,统筹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任务台账以及分管领导、主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010-68791360、68792031(传真),邮箱zhaofei@nhc.gov.cn;国家中医药局规划财务司:010-59957792、59957654(传真),邮箱gcsghc@natcm.gov.cn)。
(二)稳步试点推进。各地要根据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优先选择工作基础好的地市先行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面启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选择若干重点联系省份,加强跟踪指导。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在线政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为电子证照系统建设、电子印章系统、网络安全及运行维护等提供资金保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
(四)广泛宣传普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卫生健康行业电子证照应用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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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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