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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11-23 打印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办综函〔2021〕18号

为进一步推进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署修订了《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署办综函〔2019〕66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11月2日

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海关行政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条 总署相关司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相关随机抽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管理。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 除以下特殊情形外,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必经程序要求的。

(二)检查对象不特定且无法建立对象库,或者检查对象在境外等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如政策性管理要求需实施100%检查,税收征管要素风险排查、安全准入要素风险排查等根据情报、信息确定有明确指向的检查,或者人员不足以实施随机选派的。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对象等。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工作

第七条 总署相关司局根据部门职责明确检查对象库的生成规则,以及相关事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

检查对象库无法通过作业系统自动生成或无作业系统的,各直属海关应按照总署要求,负责检查对象库的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 总署相关司局根据部门职责明确检查人员库的生成规则,以及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方式。

检查人员库无法通过作业系统自动生成或无作业系统的,各直属海关应按照总署要求,负责检查人员库的建立和维护。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库所指“人员”应为从事该随机抽查事项的海关工作人员;对检查人员有资质要求的,入库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 直属海关在符合总署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关区实际细化“双随机”工作措施。

第四章 “一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总署相关司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明确检查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和公开频次等。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的海关负责检查结果的公开。

第十二条 总署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公开实施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海关官方网站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栏下设立“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本级海关实施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鼓励各级海关通过现场公告栏、显示屏及多媒体等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已发布的内容可推送至其他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三条 根据总署确定的公开频次,检查结果逐次公开的,应在本次检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汇总公开的,每个公开周期的前2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个周期检查结果。公开后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总署相关司局可针对具体随机抽查事项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