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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0-22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8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5家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8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6家机构。

  本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大部分。评价开展过程中,采取全市场参与的方式,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合计近300家有关机构及相关领域11名专家参与了评价工作。参评机构和专家分别对受评机构的信用情况、专业能力、业务合规性、承销和存续期管理服务质量、评级结果和评级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业务行为合规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同时,在评价中也发现,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未及时进行风险警示,部分主承销商主办的债券存在披露信息不及时准确、主办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主办人员履职能力弱、不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存续期监管等失职失信及不专业情况。

  二、信用评价结果

  (一)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

  1.全面评价结果。对于2018年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不含仅参与联席主承销)的54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涵盖所有评价指标。从全面评价(满分100分)的结果看,平均得分为81.78分。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上的14家,80-85分之间的20家,75-80分之间的18家,70-75分之间的2家。

  国开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等3家机构连续4年排名前10位,天风证券、东方花旗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广州证券、平安证券、财富证券等8家机构连续4年排名前20位。

  2.重点评价结果。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31家承销商,实施重点评价,仅涵盖与联席主承销或存续期管理相关的评价指标。从重点评价(满分75分)的结果看,平均得分为64.51分。其中,得分在65-70分之间的13家,得分在60-65分之间的18家。

  具体排名结果见附件1。

  (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本次受评的6家信用评级机构平均得分为81.75分。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上的2家,80-85分之间的1家,75-80分之间的2家,70-75分之间的1家。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连续4年排名首位。

  具体排名结果见附件2。

  三、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对连续4年评价结果排名前10位的国开证券等3家主承销商和连续4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天风证券等另外8家主承销商,以及连续4年评价结果排名首位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表扬。望上述机构再接再厉,在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工作中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二)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我委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三)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四)对于存在不诚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分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

  (五)对于连续两年在主承销商全面信用评价中排名后10位或未独立主承销企业债券的承销商,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

  (六)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我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请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附件:1.2018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

            2.2018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