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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6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就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 A 级纳税人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 A 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 A 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落实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10.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1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1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3.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4.纳税信用 A 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

     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 A 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落实部门:税务总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财政部

    (四)产业领域

     17.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落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社会保障领域

    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落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国土资源部

    (七)环境保护领域

     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落实部门:环境保护部

    (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落实部门:商务部

    (九)进出口便利化

     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 A 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 A 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海关总署

    (十)运输便利化

     24.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25.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落实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

     26. 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落实部门:工商总局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8.优先安排免办 CCC 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29.办理目录外 3C 和 3C 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质检总局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四)融资便利化

    31.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落实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

    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落实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十六)外汇管理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 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外汇局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民政部

   (十八)其他

     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 A 级企业试点。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1.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40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 4 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 A 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 A 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A 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6 年 7 月底前实现 A 级纳税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