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榆林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实体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陕西省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8〕7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政务大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包括市、县两级政务大厅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主要是指由申请人发起,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章 市县两级实体政务大厅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按照《陕西省政务服务地方标准》(DB61/T 1121-201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政务服务形象标识和实体大厅名称的通知》和《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榆办字〔2018〕47号)要求,政务大厅应设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指示牌;悬挂统一标识。
第五条 逐步撤销本级政府部门所属服务大厅,统一纳入本级政务大厅。确需保留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改建为本级政府政务大厅分厅,与本级政府政务大厅业务通办,接受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台分厅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有上位法或上级部门规章要求的,视情况实施业务通办。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本级政务大厅,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实施、平台建设等工作,监督指导本级政府政务大厅各分厅、下级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站)工作。
第七条 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高效集中办理,实现事项“应进全进”和“大厅之外无审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办理要实现“三个到位”: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到位;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实现综合受理和一窗出件到位;对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办理实现全流程电子监察到位。通过实现“三个到位”,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高效集中办理,进一步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对进驻政务大厅的政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政务大厅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服务模式。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设立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2号)要求,根据事项进驻和窗口服务类别,科学合理设置窗口,优化窗口布局,确保服务窗口归类合理、功能清晰,方便办事群众辨识。政务服务事项按照投资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市场准入、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社会事务划分为九大领域设立分类综合服务窗口,推行“小综窗”受理,理顺受理、转办、统一出件的运行服务流程。对未划转的其他事项,各进驻大厅部门推行“一窗无差别受理”模式,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进一步优化窗口办理流程。
第九条 按照“保障为民服务、优化人员配置”要求,解决窗口忙闲不均的问题,合理确定窗口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由进驻单位派驻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人社部门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充实窗口人员力量。进驻期间由政务服务中心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进驻单位原则上不得抽调派驻工作人员从事与窗口业务无关的工作。派驻工作人员调整需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和佩带工作牌,有制式服装的着本行业制式服装。工作服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换,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政务投诉监察中心对政务大厅所有事项办理情况实行全流程电子监察管理和督查督办,建立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并将结果应用到进驻单位年度考核中,确保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顶岗补位、服务承诺、容缺受理、行为规范、奖励激励、投诉监督、责任追究、积分管理、好差评、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规合一、“信易批”服务、联办通办、政务专递等政务服务新模式,开展同城通办、异地代办、智能导办、上门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绿色通道等政务服务新功能。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工作日对外服务时间不少于7小时。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开展延时服务、周末服务和节假日紧急业务办理预约服务,建立完善自助服务区功能,配备自助终端设备,根据需要对已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充分利用各类自助办理设备,实现自助办和全天办。探索将自助服务终端设备下沉到基层。
第十四条 对市级重点项目和重要民生类项目推行帮办代办服务,设立市、县、乡、村四级代办窗口,加强代办队伍建设,提升代办员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项目代办工作机制。对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办理业务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有效的代办帮办服务。
第十五条 巩固和提升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成果,对标落实已制定的各项标准,对新进事项的办理标准进行完善,切实做到服务标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推进市、县两级政务大厅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业务办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全市政务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第十六条 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完善榆林政务服务网,促使更多的事项在网上办理,大力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等建设,加快跨部门跨领域网络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切实做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第十七条 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务大厅考评激励机制。制定出台积分制管理办法,以服务质量、服务形象、服务业绩、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用语等服务规范为考评内容的积分制考评机制,按月按季度分等定级对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予以考评奖励,激发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热情。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专区的规范管理,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政务大厅统一管理,交易过程实行全程电子监察。
第十九条 推进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办字〔2020〕9号)要求,依托市、县两级政务大厅,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推动党建工作与政务服务工作深度融合,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办事流程和工作运行机制,贴近党员群众需求,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市、县两级党群服务中心与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增设一名副书记,具体负责党群服务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应将政务大厅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建设。
第三章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基层站所服务资源,坚持经济实用、因地制宜、符合规范、确保需求的原则,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 便民服务站集中办理民政、财政、户籍、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社保、市场准入、税务、农业服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承接县级政府下放事项,履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集中公开服务职能。
第二十三条 便民服务站应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业务量合理设置服务窗口数量,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便民服务站管理,从乡镇(街道)现有人员中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服务的人员到便民服务站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便民服务站应积极使用榆林政务服务网,开展便民服务事项网上预约、网上申报、上下联办,成为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延伸窗口。
第二十六条 便民服务站应在规定的机关作息时间外,根据群众办事服务需求,积极开展预约、延时、周末和节假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便民服务站应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免费代办、信息公开和监督投诉、考核奖惩等制度,并设立公开栏、电子屏、意见箱等,方便群众监督,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 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社区)整合利用现有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便民服务室,配备必要的工作及服务设施,综合开展党务、村务、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等,切实发挥联系服务群众“第一服务窗口”作用。
第二十九条 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主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为村(居)民提供居家养老、社会救助、惠农资金、卫生健康、证件办理代理等便民服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三十条 便民服务室按照“一个场所、一块牌子、一套制度、一本台账、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公示栏、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须知、一张便民服务卡”等“十个一”标准建设,公开公示代办服务事项、代办流程、便民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城镇社区便民服务室由街道办事处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便民服务室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安排适当人员提供综合服务。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安排1名以上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村(社区)基本情况的干部兼任代办员,提供代办服务。便民服务室和代办员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统一管理和考核。代办人员应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和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代办事项材料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便民服务室应利用榆林政务服务网开展代办事项网上申报,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办事成本。
第三十三条 便民服务室应建立代办服务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榆林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使用和监督考核,提高全市政务服务水平,最大程度实现利企便民,根据《陕西政务服务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8〕7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榆林政务服务网,是陕西政务服务网的子网站,是按照中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要求和统一标准规范,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陕西政务服务网,采取“市级统一建设、市县乡三级使用”的模式,由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组成,实现市、县、乡三级互联互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一体化网上在线服务的服务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榆林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监管和分级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榆林政务服务网的统一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推进政务服务网深度应用,协调督促信息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 各县市区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务服务网县、乡两级的统一管理应用,本级信息发布管理、事项办理、咨询投诉受理等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应用榆林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业务办理,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各类业务系统整合接入榆林政务服务网,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市智慧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网的安全保障和技术协助工作。市、县两级网信办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安全。
第三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是指由申请人发起,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八条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省级政务事项库“四级四同”事项(不包含涉密事项,下同)标准和要求,全部纳入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以下简称“事项库”),在榆林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实施“颗粒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办和市司法局牵头,市级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编制和标准化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梳理、通用目录编制和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通用目录及其办理事项、办事指南(不包含各地的个性要素)的调整,市本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对应的省级部门申请,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在事项库中进行调整。县级的由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向对应市级部门申请,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对应省级部门,依次审核。
第十一条 个性要素调整,市本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补充或精简,会同市司法局进行初审并报请市政府办审核批准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事项库中进行调整;县级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操作流程,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在事项库中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通用目录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并纳入事项库,结合工作实际实施“颗粒化”管理和动态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报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在事项库中进行调整,确保事项办理流程和标准一致。
第四章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第十三条 整合打通市级业务专网系统,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提供技术支撑。将市级各类业务办理系统整合接入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办事入口、身份认证、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四个统一”。利用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中央和我省有关部门自建业务系统数据,支撑市级政务服务的应用,充实政务一体化的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事项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榆林政务服务网办理,实现统一查询、统一管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全流程监督。
第十五条 榆林政务服务网采用实名制,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确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具体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并及时在系统中完善信息。如遇人员变动等需要修改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修改。
第十六条 榆林政务服务网事项办理实行统一收件、转递部门、分头办理、统一反馈。事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涉及业务部门应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及时回复申请人,并在政务服务网中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通过榆林政务服务网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已在实体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应由办理部门在政务服务网中如实录入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补填网上流程。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榆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线下环节的,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事项信息、电子证照、证明、批文等政务服务信息,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产生的政务服务信息进行保存并归档,原则上以电子文件为主,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监察投诉中心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级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不断完善电子监察规则,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分级对政务服务事项及其他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电子监察。
第二十三条 榆林政务服务网建设及应用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通过明察暗访、服务评价、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榆林政务服务网建设及运维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政务服务网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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