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 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推进诚信建设”的明确要求,扎实推进我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
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清本次规范清理对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合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排部署,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坚决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借鉴国际经验的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原则,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本地区相关信用建设制度文件梳理、规范、废止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十四五”时期全省诚信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二、明确清理规范原则和范围
(一)认真研究国家要求。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见附件),对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相关程序、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已经做出了清晰准确的规定,请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认真研究,并在后续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认真梳理规范现行制度。请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要求,仔细对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包括行业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域内现行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即刻暂停执行无依据措施,并按照月度、季度、年度不同阶段要求,扎实完成全面规范任务。
(三)明确各级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各级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理规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对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规范清理工作定期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对工作推动不力的进行约谈。
三、着力提升信用工作法治水平
(一)重视行业、地方立法。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专项立法,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立法修法建议或增加有关信用条款,为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法律保障;各设区市要重视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地方专项立法,结合地域特点和监管实际,在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诚信建设相关法规制定出台,或在地方性立法中增设有关信用章节和条款,为推动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合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重视地方补充目录、清单。在规范梳理的基础上,各行业和各市(区)可根据行业监管和地区特点等实际需求,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就拟增设纳入行为和惩戒措施,形成新增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严重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建议意见,加强与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反馈和沟通,为制定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我省特色的全省目录和清单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视省级信用立法。目前,《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已进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申报程序。请各级有关部门充分把握我省立法契机,重视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中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的梳理评估,及时对条例草案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为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支撑。
(四)重视工作程序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在梳理规范、建立目录清单和后续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开展程序,对具有充分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依据的措施制度要继续抓好落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国家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明确工作进度安排
(一)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1月底前,指导推动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完成全省规范梳理,上报工作台账,暂停实施不符合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的相关制度措施;3月底前,汇总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意见建议,对不符合要求但仍需要保留和措施,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并同期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底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并按要求上报;年底前,依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编制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
(二)各省级部门(单位)。1月25日前,指导本系统各级部门按要求完成规范梳理,建立本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暂停实施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措施;3月15日前,在前期规范梳理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中不符合要求的但仍需保留的,制定规范完善方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正式反馈省发展改革委;10月底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三)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1月25日前,指导推动各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完成规范梳理,上报工作台账,暂停实施不符合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的相关制度措施;3月15日前,在前期规范梳理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中不符合要求的但仍需保留的,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正式反馈省发展改革委;10月底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
请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在工作中遇到或产生问题,请及时联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崔荣、郭元、029-63918217、63913209、029-63913206(传真)、cjcxy@shaanxi.cn。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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